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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要我賠9萬,我本可以不掏那1萬塊的

導語

現今,頻發的醫療糾紛,高額的賠償費用,已鬧得「醫」心惶惶,而更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醫生,當遇到此類情況,究竟該怎麼辦?到底如何做才不會吃虧?在此,結合一個來自基層醫療事故互助基金(以下簡稱:互助基金)的案例,與大家談談我的個人看法。

案例

事情發生在2016年8月16日,患者男,60歲,因穿拖鞋磨破左足皮膚、紅腫、疼痛來衛生室就診。該醫生診斷為外傷感染,給予0.9%NS 250ml+頭孢曲松鈉針0.9g、替硝唑氯化鈉注射液100ml靜脈滴注,紅外線燈照射,藍尼康林塗抹後40分鐘左右,患者皮膚出現水皰。

患者在此衛生室共治療2天後,傷情加重,於2016年8月25日轉至解放軍醫院。入院主訴:左足外傷後皮膚髮黑、壞死10餘天。既往有糖尿病病史10餘年。入院體查:左足腫脹明顯,左足背遠段可見一約12cm×5cm皮膚壞死創面,左足背近端可見一約5cm×3cm不規則皮膚壞死創面,邊緣滲出明顯,滲出物為暗紅色血性液,左足背皮膚顏色稍黑,左足末梢皮膚顏色稍暗,毛細血管反應稍慢,皮溫張力尚可,足部感覺功能輕度障礙。輔助檢查:血糖:8.7mmol/L。入院診斷:1.左足外傷後皮膚壞死,2.Ⅱ型糖尿病,並分別於2016年9月7日、9月18日行「擴創,壞死組織清除+VSD負壓吸引術術」、「擴創、遊離植皮術」,共住院33天。

患者認為是衛生室醫生用燈將其左腳烤傷導致病情加重,私下協調無果後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當庭提出:要求醫生賠償他89257元。最終法院判決醫生補償患者20000元,而該醫生獲得了基層醫療事故互助基金20300元幫扶款,減少了個人損失。

法院判決書

據上,判決結果為:

本院認為,原告xx訴被告xx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xx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損害是由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其本人在治療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失誤,並且本人患有Ⅱ型糖尿病,被告xx對於原告xx的醫療損害只能酌情適當的給予補償。被告所講在治療過程中借給原稿的10000元錢,原告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法律生效後10日內被告xx補償原告xx醫療費用20000元。

分析

一、保持清醒的頭腦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醫療糾紛後,儘管互助基金工作人員提醒他保持冷靜,但由於經驗不足,醫生還是慌了神、亂了手腳,患者找他要錢去住院,他給了患者10000元,但是沒有簽署借條或其他說明的文書。也或許是因擔心事態鬧大,害怕名譽受損而惶惶不安。因沒有任何借條和患方收款的憑證,故法庭上在患者稱沒有借這個錢後,法院不支持他,互助基金也無法幫扶他,這10000元「打了水漂」,也許是他好幾個月的收入。

二、思考:我們是否造成了醫療損害

此次糾紛中,患者以該醫生用紅外線燈將其左腳烤傷導致病情加重為由要求醫生賠償,在此,主要思考這兩個問題:1.紅外線燈有沒有將患者左腳烤傷?2.如果有,烤傷程度如何,在患者病情加重中扮演何種角色?

從醫生的自述「紅外線燈照射,藍尼康林塗抹後40分鐘左右,患者皮膚出現水皰」,以及醫生「借」患者10000元的舉動上,我們可以推斷:當時存在烤傷的情況。

從患者既往史「有糖尿病病史10餘年」、入院輔助檢查:血糖:8.7mmol/L,及患者於2016年8月16日到該衛生室就診且共治療兩天,到當月25日才去解放軍醫院住院治療,我們可以推斷:患者自身存在延誤病情的情況,且患有糖尿病多年,平素血糖控制情況我們無從得知,自身基礎病對病情的加重存在影響。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法院認為患者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損害是由醫生的過錯造成的,其本人在治療過程中存在較大失誤且患有Ⅱ型糖尿病,醫生對於患者的醫療損害只能酌情適當的給予補償。

三、患者是個「無底洞」,醫生堅持走法律途徑

住院後,還在保守治療中的患者一直管醫生要錢。多次私下協調無果後,醫生終於醒悟:「你可以去起訴我,我們交給法院來判斷!」之後,醫患雙方均同意採取司法途徑解決。在醫療糾紛中,我們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如上文中第二點、醫患關係等來選擇適合的合法渠道解決糾紛。

此次事件中,互助基金工作人員一直建議醫生:如果能走司法途徑就盡量走司法途徑,因為這樣更公平公正。沒有辦法走司法程序的話,也建議您走人民調解的方式,最好找第三方公正。不建議私了,不保證患者以後出爾反爾。

四、「司法判決」後,醫生得互助基金100%比例幫扶

該當事醫生於2015年12月10日首次加入互助基金,成為互助基金會員。2016年12月11日續簽。

該當事醫生互助基金生效通知單

此次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生第一時間與互助基金工作人員取得聯繫,並按要求提交相關幫扶申請材料,獲得了20300元幫扶款,根據法院判決結果,醫方需賠付患方20000元,另加上律師代理費3300元,原本醫方23300元的經濟損失,極大程度上得到了彌補。具體幫扶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1.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是醫方賠付患方20000元,並附有相關單位鮮章,律師代理費3300元,並附有發票及律師名片。故互助基金理事會認定此案件是通過「司法判決」方式處理的。

2.根據《基層醫療事故互助基金公約》第四章第十八條(一)「申請人與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患者或其他合法權利人通過『司法調解』方式處理的,擬幫扶金額按照『司法判決』判定的賠償給患方金額的100%來確定」,所以此案擬幫扶20000元+3300元=23300元。

3.根據《基層醫療事故互助基金公約》第四章第二十條「每次事故絕對免幫扶金額為RMB3000元」,故扣減免幫扶金額後為23300元-3000元=20300元。

互助基金確定每次事故的具體互助幫扶金額,原則之一是:按照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自行協商等解決方式進行認定的,依據不同的幫扶比例確定擬幫扶金額。而此案例中當事醫生通過「司法判決」方式處理,則按照判定賠償給患方金額的100%來確定幫扶。

我們的心愿

大家也許會存在這樣的疑惑:為什麼互助基金給予通過「司法判決」方式解決事故糾紛的比例最高?因為在目前醫患關係緊張、醫療糾紛頻發的醫療現狀環境中,我們基層醫生更是處於弱勢地位,當遇到糾紛,不管責任與否往往都會承擔經濟、名譽上的損失。而互助基金的宗旨之一是指導和推動基層醫生通過正規合法途徑解決醫療事故和糾紛。儘管現實存在很多困難,但我們依然希望打破障礙維護基層醫生的合法權益,給予基層醫生公平公正,對醫鬧零容忍,通過我們及基層醫生的共同努力,改變這種「一個事故毀行醫,責任不明賠巨額」的現狀。

互助基金幫扶款打款單

來自醫生的感謝

意想不到的醫療風險,讓我們在基層行醫如履薄冰,伸出你我的手,互助同行,一起面對!

作者:陳情

來源:紅杏e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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