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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成了另一個辦公室:「家」班 在下班之後

「家」班在下班之後

許多員工都習慣把做不完的工作帶回家去做,還有許多人在8小時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時間也被無形的加班佔據。老闆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著又發布了新任務;碰上周一提交項目成果,周末得加會兒班;節假日出遊,領導打來電話,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湯……

江蘇省蘇州市50多歲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個多小時後猝死,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元。

這讓周妍擔心同樣的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周妍是北京某大學附屬小學三年級的老師,回到家後,她往往還要備課、試講。她坦言,最近很沒食慾,一個星期瘦了5斤,情緒也變得消沉,「這種加班不是自願不自願,是你必須要準備好。」

溫馨的家成了另一個辦公室

在家加班,是周妍的常態。她覺得,在家加班狀態更好,「我習慣在家裡備課,心靜。」作為三年級班主任的她開學以來一直在加班,周末也幾乎被工作佔滿。因為包班制度,她既要教數學又要教語文,「每天只睡6個小時仍然干不完活」。

對於在廣州某地產廣告公司擔任設計師的李星辰而言,加班就跟每天要吃飯一樣正常。李星辰所在的公司為節省人力成本,只招了兩名設計師。前段時間由於同事休產假,全公司大大小小的設計活,全壓在李星辰一個人身上。

「很多項目客戶晚上才給你反饋,這時只能晚上修改設計稿。加減尺寸、換個顏色、挪下位置……聽著很簡單,但是改起來也需要個把小時。」李星辰錶示,每到節日前,就是她最忙的時候,通宵加班也是常有的事。「有一次,手頭已經有很多任務,又趕上第二天產品上線,我周五幹了一個通宵還是沒幹完,周六又在家工作了一上午。」

相比於在公司里熬夜,李星辰更願意把工作帶回家做,但她對此又感到無奈。「家本該是個令人輕鬆愉悅的環境,從公司『逃』出來,我卻還要繼續在家工作,怎麼能不讓人厭煩呢?」

「就這一會兒工夫,微信上有491條未讀」

「你怎麼不去跟微信過日子!」今年的七夕節,趙馨的男朋友惡狠狠地對她說。在這個中國情人節,趙馨亦如往常,注意力全集中在微信上。那裡,10多個微信群正等著她回複信息。

趙馨就職於北京一家房地產公司行政處,日常工作是輔助房產銷售人員。「準備房屋買賣合同、第一時間轉發公司通知,甚至需要教會大齡銷售人員使用電腦來進行申訴、退費等基本操作……銷售人員但凡有點小問題,都會來找我。而且一般都是急事,我需要第一時間替他們排憂解難。」她調侃,自己總是全天候待命,就像個「保姆」。

趙馨現在要輔助4個門店的工作,店內90餘名銷售員結成了10餘個微信群,隨時會向她「發號施令」。有些消息若是回復不及時,一個電話立馬就會打過來。趙馨私下算過,有天下班後,她接了10多通電話,發了100多條微信信息,處理這些瑣事耗費的時間加起來得有四五個小時。

相比於隱性延長工作時長,這種即時性的工作帶來的隱性「騷擾」更讓她苦不堪言。「跟男朋友在電影院看電影,未能及時回複信息,銷售打來電話硬跟我聊了半個小時,所有的好心情全部煙消雲散;有次洗澡沒帶手機,回頭一看,20多個未接電話。」她感覺自己無時無刻不跟工作「綁定」,沒有個人生活。

趙馨的經歷並非特例。北京某互聯網公司程序員劉鐸也坦言,生活在一點點被工作侵蝕。他所從事的行業是加班「重災區」,工作場所早就不限於公司,除了家,還包括地鐵內、公園裡、餐桌上。

劉鐸所做的這些,在某互聯網公司高級經理白飛看來,僅僅是稱職。「在互聯網行業干,抗壓能力是基本要求。」每次招人,他都會特意跟HR要求:新人必須要適應加班。

白飛自己的生活中也有工作如影隨形。他的微信上有百餘個工作群,收到的信息一整天都讀不完。在記者採訪時,他說:「就這一會兒工夫,我微信上就有491個未讀。」

建議細化「隱性加班」類型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加班,勞動者可以說『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瑞雷律師說。

但是,把工作帶回家能算加班嗎?

對此,李星辰直言,公司領導是否知曉自己在家的額外付出,她並不在意。「你幹了多少活,領導心裡都清楚。最後加工資也不是你在朋友圈曬了多少個通宵可以決定的,而是看你最後提交上去的作品,以及客戶的滿意度。」她還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讓領導知道你在家加班也沒啥用,曬得太多,只會讓領導懷疑你是不是做事效率太低。」

周妍說自己從沒拿到一分錢加班費。「老師在家加班無人知曉,教育行業就是這樣。」她把這總結為行業規律。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認為,辦公室之外的工作很難被認定為加班。

「單位會根據工作任務量、加班審批制度、考勤管理等綜合因素來確定員工是否屬於加班。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如果未經單位加班批准或者系其自行安排,一般很難認定為加班。」楊保全說,「實踐中,一旦發生仲裁或訴訟,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員工,但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趙馨曾想換個工作,但是考慮到自己學歷和能力暫時不足以支撐在大城市闖蕩夢想,只好作罷。按照公司規定,處理這些工作之餘的「騷擾」,只能算作她的分內之事,不能算加班,也沒有加班費。「我能拒絕這些『騷擾』嗎?」她提出疑問。

楊保全把這一現象看成信息化時代產生的新問題。他坦言,針對這種情況,現階段法律很難界定。「個人認為,通過微信、電話等布置臨時工作任務,可以理解成『隱性加班』」。

楊保全建議對這些「隱性加班」的類型進行細化。「比如,如果有的任務只是簡單回復即可,並不要求8小時工作時間外完成,則不應當算作加班;如果是經常性的、而且需要佔用8小時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時間,則可能被界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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