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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用戶內容版權歸屬新規一出,網友炸了!回應:表述尚需完善

用戶在微博發布的原創內容,版權到底是誰的?如果第三方未經微博和用戶授權,擅自抓取用戶在微博發布的原創內容,是否合法?

近日,《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中「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微博內容」這一條款,引發了眾多用戶和法律界人士的激烈反彈。

微博工作人員今日對南都記者表示,該條款主要針對第三方惡意抓取行為,但在表述上確實尚需完善,下一步將繼續完善協議,並及時告知用戶。


用戶享有著作權,可自行發布到其他平台

有網友注意到,協議中第1.3條中規定,「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微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複製、轉載、更改、引用、鏈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

「微博侵害用戶著作權」、「協議是霸王條款」等質疑聲隨之而來。

那麼,著作權到底屬於誰?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律師對南都記者表示,依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用戶對其在微博發布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版權)。

「既然用戶享有版權,那微博就沒有權利限制用戶在其他地方發布。」趙佔領認為,微博通過用戶協議的約定方式,單方面排除對方(也就是用戶)的權利,增加對方義務,屬於無效條款。

圍繞著作權問題,微博方面在今日發布的一份釋疑中稱,用戶在微博上發布的原創內容,版權或者說著作權理所應當是屬於內容創作者所有的,權利本身都歸屬於作者。用戶對於自己具有完全權利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發布到其他平台,這是無需微博批准、審批、同意的。


非法抓取涉嫌不正當競爭

既然用戶享有著作權,為何不得授權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

對此,微博工作人員對南都記者解釋稱,協議之所以提到「自行授權需要微博許可」的問題,主要針對第三方惡意抓取行為。非法抓取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圍,是一種不正當的商業行為,而不是用戶行為。

微博方面在釋疑中也表示,未經微博平台同意,用戶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布的微博內容,顯然是不能允許的。非法抓取是指採用程序或者非正常瀏覽等技術手段獲取內容數據的行為。

「我們不限制用戶對作品合法的商業化行為,但堅決反對非法抓取的行為。」該工作人員表示,有很多平台仗著技術手段,在微博上進行惡意抓取,甚至有用戶授權第三方到微博平台進行抓取,「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這也是業內公認的情況。」

他同時強調,微博一直以來都對惡意抓取進行堅決維權,但這是基於商業合作的維權,而不是針對著作權,「打的都是不正當競爭的案子」。

對此,趙佔領律師認為,這一解釋是可以理解的,協議條款需要按照釋疑內容作出相應完善修改。

「對於微博而言,它投入了人力、財力來吸引用戶發布信息,這是其核心競爭力,如果競爭對手未經允許進行抓取,實際上就破壞了微博的核心競爭力,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趙佔領說。

實際上,早在2011年,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一案就與之類似。大眾點評認為,愛幫網通過大量複製大眾點評網站內容,獲取不當的瀏覽量和競爭優勢。最終該案以愛幫網敗訴並賠償告終。

趙佔領進一步解釋,如果是用戶自己到第三方平台開設賬號,重新把原創內容發布在這個平台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即便用戶本人同意或者授權,第三方也不能通過專門的工具等技術手段從微博上自動抓取用戶發布的信息。


條款有待更新,下一步將修訂並告知用戶

「我們需要共建數據使用的環境和規則。目前,國內外法律對數據權屬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我們需要把這個內容先和用戶溝通,但在表述上確實需要進一步完善。」微博工作人員向南都坦言。

微博方面在聲明中也表示,用戶有所疑問的1.3 、1.5兩個條款內容為《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既有條款,而並非本次《微博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彈窗中所公示並要求用戶同意的新增內容。

微博擬對1.3、1.5兩條款內容進行修訂,經相關流程審批後立刻上線,如再次調整將單獨公告。

采寫:南都記者 王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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