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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幕後團隊是判斷翟欣欣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有沒有幕後團隊是判斷翟欣欣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於伏海

蘇享茂被翟欣欣逼要1000萬元後跳樓自殺,翟欣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很多法律人士已經寫了不少的文章分析過了。寫得都很不錯。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上網搜索。現在,我簡單談談我的一點看法,歡迎各路專家批評指正。

第一,如果翟欣欣幕後沒有團隊,翟欣欣的行為很難構成犯罪

1,蘇享茂是自願和翟欣欣登記結婚的,蘇享茂沒有受到任何威脅,蘇享茂認識翟欣欣後人身一直處於自由的狀態,心智也完全正常。

2,蘇享茂自願為翟欣欣購買房產和汽車,沒有受到任何威脅,蘇享茂給翟欣欣購買房產和汽車時處於心智正常的狀態,人身處於完全自由的狀態。

3,蘇享茂自願與翟欣欣離婚,雙方自願簽訂了離婚協議,前往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蘇享茂的人身處於完全自由的狀態。

4,蘇享茂簽訂離婚協議後,翟欣欣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1000萬元),蘇享茂同意分期付款,先支付660萬,蘇享茂支付660萬時人身處於完全自由的狀態,如果他不想支付,隨時可以停止。

5,翟欣欣要求蘇享茂支付1000萬,聲稱如果不支付,後果很嚴重,這種帶有威脅性的話語,在婚姻糾紛中非常普遍,很難判斷這種語言是敲詐行為,我不支持因為這一句話就要定人罪。

6,蘇享茂自己選擇的跳樓,跳樓時人身處於完全自由的狀態。

7,翟欣欣登記結婚時,蘇享茂應當能看到翟欣欣以前有沒有結過婚的信息。即使翟欣欣果真成功隱瞞了自己的婚史,這也是男女一方為了取悅對方經常見的情節,僅憑這個也很難給翟欣欣定罪。

8,登記離婚時,雙方必須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通過協議明確下來,這是硬性規定,因為平時的花錢行為,持續兩個多月的婚姻,翟欣欣也是有理由認為蘇享茂的收入有可能達到一兩千萬的,

9,縱觀從結婚到離婚的整個過程,翟欣欣並沒有特別過分的行為,比如將蘇享茂非法拘禁起來進行各種折磨,或者將蘇享茂的親人非法拘禁起來進行各種折磨。因此,如果沒有幕後犯罪集團,翟欣欣自己的結婚和離婚行為以及在這個過程中主動或者被動獲得錢財的行為,都很難說是犯罪行為。

第二,如果翟欣欣或者世紀佳緣公司幕後有操作團隊,翟欣欣涉嫌犯罪

1,翟欣欣自己幕後有一個團隊,世紀佳緣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1)翟欣欣自己組建一個詐騙團隊,專門利用婚介公司物色犯罪對象,物色到後,通過談戀愛和登記結婚的方式快速騙取錢財,錢財騙到手後,通過某些方式讓受害人自己提出離婚(當然翟欣欣自己也可以提出離婚),離婚時,再索要一筆賠償金。取得錢財後,在詐騙團伙內部進行分贓。這種情況下,翟欣欣涉嫌詐騙,即使在談戀愛和結婚登記時沒有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涉嫌犯罪,翟欣欣是主犯。

(2)如果翟欣欣不是詐騙團伙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只是被團伙利用通過婚介公司實施詐騙的人員,那翟欣欣是從犯。

2,翟欣欣被世紀佳緣公司僱傭當婚托騙取錢財,這種情況,翟欣欣涉嫌詐騙犯罪,仍屬從犯,婚介公司的相關人員涉嫌犯罪,主要策劃本次詐騙的人員是主犯。

3,為什麼有幕後團隊,翟欣欣就涉嫌犯罪呢?

(1)幕後團隊相當於犯罪集團,組建犯罪集團,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實施犯罪。

(2)組建幕後團隊後,團隊成員開始策劃實施犯罪,有的物色犯罪對象,有的出謀劃策,有的幕後指揮等等。

(3)作為團隊成員的翟欣欣跟受害人戀愛、登記結婚、登記離婚這些行為,也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目的是為了騙錢。

(4)在實施詐騙的過程中,為了詐騙能夠成功或者為了騙取更多的錢財,使用諸如威脅恐嚇的言語或者行為,這也是詐騙行為的一部分,不宜另定敲詐勒索罪。

第三,以下兩種情況,即使有幕後團隊,也不構成犯罪

1,幕後團隊是為了更好地讓翟欣欣找到理想的配偶,雙方登記結婚後,幕後團隊就解散了,不再過問二人的婚姻生活,

2,幕後團隊看到二人要離婚,甚至會出來勸和,看到翟欣欣索要巨款,出來勸阻。

第四,如果蘇享茂家屬報警,警方調查此案,應著重調查以下內容

1,世紀佳緣公司是不是翟欣欣的幕後團隊。

2,如果世紀佳緣公司不是詐騙集團,那要調查世紀佳緣公司有沒有人員參與翟欣欣主動或者被動獲得錢財的過程。

3,翟欣欣自己有沒有組建團隊;

4,是不是有一個獨立於婚介公司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操控翟欣欣利用婚介公司進行徵婚騙取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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