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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買房卻沒錢還債,看看這個「老賴」是怎麼伏法?

李某某曾以李某營的身份向好友方某某借款,但一直未償還。方某某在索要債務未果的情況下,向廬陽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廬陽區法院於2009年11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某某清償方某某借款本息人民幣12.33萬元,該民事案件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予以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李某某一直未按生效判決履行清償義務,並搬離了原住處,更換了聯繫方式。

2010年6月28日,在方某某申請下,廬陽區法院對該案強制執行,並向李某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由於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是李某營的身份信息,與其真實使用的身份證號碼、照片等信息不一致,致使法院無法查處其可執行的財產。

2011年5月10日,李某某以72萬元價格購買了一套位於合肥市廬陽區某小區面積為130.78平方米的房產,房屋產權登記為其現用身份,並支付了21萬元首付款。2016年9月12日,李某某將該房產以166.8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扣除銀行按揭費用、中介費用、償還其他個人債務後,李某某實得32.7萬餘元。但李某某未將錢款用于歸還方某某,而是將其中的20萬元轉至其女兒銀行賬戶中、其餘款項用於個人消費。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抓獲歸案。同年3月23日,廬陽區法院依法凍結了李某某存入其女兒名下賬戶內款項,並在其女兒配合下依法劃撥了該凍結存款用於支付方某某申請執行標的。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向法院預交罰金人民幣6000元。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不持異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由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後,已凍結了相關賬戶款額,執行標的能夠履行,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庭審中自願認罪,積極預交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庭判處其罰金人民幣6000元。(王鵬 汪倩 合肥晚報 zaker合肥記者 李後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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