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警情」與「謊報案情」如何區分認定
作者:沈陵陵 曹鈺華,單位: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
來源:中國警察網的博客
「謊報警情」與「謊報案情」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通過撥打110實施的違法行為,看似僅有一字之差,其法律適用與處罰結果卻迥然相異,在實際操作中必須予以準確區分。筆者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辦理的一起案件為例,談談此兩類違法行為的分辨與處理。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21日23時許,報警人陳某稱在一酒店門口被人持刀搶劫。民警到現場後,陳某稱剛才在宿舍裡面,有一男一女對其實施搶劫,女的還用刀劃傷了他背部,搶走了他的一個包和手機,包里有一萬塊錢,同時陳某還提供了嫌疑人的車牌號。民警對該車進行核查後發現這輛車的車主是陳某本人,感到事情蹊蹺。民警遂將陳某帶回派出所詢問。經查實,陳某告知這一男一女是其兒子和妻子,因妻子懷疑其外面有情人,當日來「抓姦」時,雙方發生打鬥,後妻子拿走他的包和手機,因陳某氣憤難平,想報復其妻子,便打110報警稱被搶劫。
觀點分歧
針對上述案情,辦案單位民警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通過110報警虛構不存在的搶劫警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陳某以「謊報警情」進行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通過110報警的是搶劫案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陳某以「謊報案情」進行處罰。
法理評析
對於「謊報警情」與「謊報案情」,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謊報警情」屬於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謊報案情」則屬於妨害社會管理行為。前者侵犯的客體為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的運行秩序,如車站、港口、公園等公共場所的秩序;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事務的統籌管理制度,如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查處、稅務機關對逃稅行為的調查。
第二,兩者行為客觀表現形式不同。「謊報警情」是指在社會上散布虛假的刑事、治安警情或者向110報警台或其他部門報告虛假的信息,一般限於謊報可能導致公眾恐慌、公共秩序嚴重擾亂的案(事)件,如正在發生的挾持人質、聚眾械鬥、搶劫金融機構、爆炸、投毒等,其謊報的內容具有緊迫性。而「謊報案情」是指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投訴並不存在的案件事實或者誇大案件事實,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
第三,處罰幅度有差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謊報案情」僅有一檔處罰幅度,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謊報警情」則有兩檔處罰幅度,即針對一般情節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針對情節較輕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兩者的處罰幅度上限相同,但對「謊報警情」的處罰幅度自由裁量範圍更大。
綜上,陳某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謊稱搶劫案發生的行為,並非可能導致公眾恐慌、公共秩序嚴重擾亂的案件事實,其目的是藉助公安機關的調查行為對其妻子和兒子進行報復,同時其行為也干擾了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應是「謊報案情」,而非「謊報警情」。鑒於其行為未造成較嚴重後果,按法定處罰幅度下限作出處罰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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