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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翻番了你說你妻子沒在合同上簽字,房子不賣了!

法律

房子那些事

導讀:

合同已經簽訂,房屋鑰匙已經交接,這時候房價突然升值,賣主覺得房子賣虧了,找來借口聲稱房子為夫妻共同所有,妻子當時沒有親自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無效,房屋還是自己的。這房子所有權究竟歸誰?這篇文章小編帶大家一起學習「房子那些事——買主為善意第三人,賣房夫妻1人簽字都有效」。

利益

案件回放

近日,小編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來自重慶在武漢打拚多年的小李無奈到律師事務所諮詢問題。小李氣憤的講道:「我打拚多年全部的心血都花在這一處房子上了,合同都簽好了,現在房子漲價了,他們說不賣就不賣,還找借口說合同無效,不按照合同賣給我房子那我就直接上法院起訴他們去!」

原來,小李所提的「他們」就是位於珞獅南路某社區一90平方米的房子賣主王氏夫妻兩人。年前小李得知王氏夫妻也是重慶的老鄉,在武漢做生意,夫妻兩人想要把房子賣了,於是小李聯繫到了夫妻二人看了看房子周圍的環境。「房子周邊環境不錯,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當時我就決定要購買,老王也願意出售。」雙方協定後,以9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全款買了該房,並且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賣方應當協助買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小李當即把全部購房款支付給賣方。從賣方處拿到鑰匙後,小李花了十幾萬裝修房屋,半年後一家人高高興興地搬進了新家。

可是,2017年初,到了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該房屋市場價已達17000元/平方米,當小李找到賣主過戶時,賣主卻說不想賣了,理由是這處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妻子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只有一方做主出售,合同是無效的,房屋還是自己和妻子所有。

可是小李拿著合同看了又看,白紙黑字上籤著賣方王氏夫妻二人的大名啊。原來,在簽合同時,妻子的姓名是老王代簽的,而買方小李對這個全然不知......

法律分析:

根據上述的案情,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事實:第一,房屋確實為夫妻共同所有;第二:買賣雙方之前有合同文書的存在;第三:合同文書上由雙方的簽名,但是賣房的簽名是王某一人完成,其妻子並未親筆簽名;第四:對於王某在合同書上代簽的事實買方小李並不知情。

關鍵詞1: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17條「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民法領域有一個叫做「善意第三人」範疇,這個善意並不是指品格的善惡,而是指的是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不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且不屬於應當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在本案中,受讓人小李在簽署合同時並不知道對方當事人夫妻雙方存在王某代簽的行為,買主小李在買賣過程中不存在惡意串通欺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賣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未在買賣合同簽字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關鍵詞2:繼續履行

那麼,既然房屋合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如果小李堅持要取得房屋所有權,那麼王某夫婦需要按合同約定內容繼續履約。如果,小李願意放棄房屋所有權,則可以向王某夫婦索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所以說,本案件買房小李在賣方不按照合同正常履行過戶義務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約定的以9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自己。

心得體會

房子雖小,價值巨大,一棟房子牽動多少人的心。紛紛擾擾,房子那些事一言難盡。透過本案,小編也提示大家,誠信交易,用法維權。本次「房子那些事——買主為善意第三人,賣房夫妻1人簽字都有效」,小編就為大家講述至這裡了,如果想了解更多您身邊「離婚那些事」、「遺產那些事」、「上班那些事」等等引起的糾紛該如何解決,敬請掃描文章末端二維碼,關注中正創投法務平台,小編免費帶您學習更多法律知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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