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不需要分期抵扣的實質
有學員諮詢問,投資性房地產為什麼不需要分期抵扣,其實這個問題很好理解,今天我們說道說道。
投資性房地產,大家都很熟悉,主要就是賺取租金、謀求資本增值,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
企業購進投資性房地產是否需要分兩期抵扣進項稅額呢?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所以,政策是很明確,企業購進的投資性房地產不需要分兩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當期一次性抵扣即可。
那麼,如何理解呢?其實,很簡單。
舉個例子:
假設金穗源置業有限公司有一臨街商鋪,面積約40平方米,售價約120萬元,貸款48萬,每月還款3200元,按照市場價,該商鋪的月租金為200元/平方米。
【分析】
根據案例,我們採用投資回收時間分析法粗略計算,金穗源公司投資回本年限將在12~14年。也就是說,針對經營租賃業務,金穗源公司賬面留抵的進項稅額將留抵長達12年之久,而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規定,最多只是分2年抵扣。
所以,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業務而言,12年抵扣不完的進項稅額,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再分期抵扣就已經失去了意義。
各地相關政策指引:
江蘇國稅2017年上半年12366各類熱點問題匯總
問:單位購進一套房產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其進項稅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投資性房地產不屬於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可以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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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投資性房地產屬於固定資產嗎?是一次性抵扣還是分兩年?
答:投資性房地產是會計上的概念,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目前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未見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具體規定,造成增值稅處理上有一些爭議。
購進投資性房地產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投資性房地產」不屬於 「固定資產」,應分別適用不同的企業會計準則。如果以購進、投資轉入或以物抵債等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如果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會計上按照準則規定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不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抵扣。如此大額資產的進項稅額可能會造成增值稅長期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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