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山東英才學院舉辦者變更、新增辦學地址的函
信息名稱: | 教育部關於同意山東英才學院舉辦者變更、新增辦學地址的函 | ||||
信息索引: | 360A03-02-2017-0020-1 | 生成日期: | 2017-09-05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型大小: | 教發函〔2017〕100號 | 信息類別: | 發展規劃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同意山東英才學院舉辦者變更、新增辦學地址。 |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商請批准山東英才學院變更舉辦者的函》(魯政字〔2017〕114號)收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25號令)等文件的有關規定,根據專家實地考察結果,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同意山東英才學院舉辦者由自然人夏季亭變更為濟南雙勝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新增辦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濟陽縣崔寨街道辦事處孫大庄。
二、山東英才學院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相關要求,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公益導向,內涵發展,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
三、山東省教育廳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務職責,切實加強領導,指導學院明確辦學定位,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附件:《山東英才學院章程》的修改意見
教育部
2017年8月31日
附件
《山東英才學院章程》的修改意見
一、第一章第二條修改為「學院由濟南雙勝教育諮詢有限公司舉辦。學院實行省市共管的管理體制:登記管理部門為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教育廳;黨政關係主管部門為濟南市教育局」。
二、第二章第四條修改為「學院地址:南校區位於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英才路2號;北校區位於濟南市濟陽縣崔寨街道辦事處孫大庄」。
三、第三章新增第六條「加強學院黨組織建設,充分體現黨在民辦高校中的政治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保證黨組織在把握辦學方向、德育、黨建和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有效發揮作用」。
四、第三章第八條修改為第九條「學科定位與專業設置:以工學、管理學和教育學科為主,兼顧醫學、文學、藝術、經濟學等學科。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置」。
五、第三章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辦學規模:到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規模達到20000人」。
六、第四章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每屆董事會成員7人,可根據需要決定增減,但必須保持單數。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院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舉辦者或其代表應占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時具備上述若干身份的,可視為滿足董事會成員上述構成規定的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須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驗」。
七、第四章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新增「 6.提名院長人選,提名下屆董事長人選」。
八、第四章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兩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
董事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舉行10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並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內容。如遇緊急情況時,可隨時召集。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少於二分之一時不可開會或做出的決議無效。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對所議事項實行記名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除法律法規另有要求外,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決權,並對自己的表決獨立承擔責任,缺席且未委託代理人者視為棄權所議事項。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經與會董事簽名後生效;董事和列席董事會人員的發言應由董事會秘書記錄,經各位董事、列席人員簽名後存檔」。
九、第五章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九條「學院實行黨委會主要成員、學院部分行政領導交叉任職。學院發揮黨政聯席會議作用,促進工作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十、第六章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學院開辦資金2000萬元,全部由舉辦者濟南雙勝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資投入,學院其他資產為學院辦學過程中滾動積累而成」。
十一、除以上內容外,章程其他內容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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