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紅包要繳納個稅?
近兩年各大社交平台搶紅包已經成為一種潮流,應用也越來越廣泛,似乎成為了大家茶餘飯後的一種樂子。在工作中企業給員工發紅包、企業給客戶發紅包、企業給老闆發紅包等等,這些早已融入到我們的生活中了,可這樣的紅包到底要不要繳納個稅呢?
很多才會人士認為,搶由企業發放的紅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誰去繳,起征點為多少、如何去查等問題尚存在一些爭議。
有幾種情況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徵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注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企業給消費者發中獎紅包要扣個稅
企業派發給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路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裡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係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即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運作由外包方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如果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支付微信紅包,應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
具體怎麼繳納,繳納多少,不同的企業繳納金額是不一樣的。
老闆或者部門領導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隨機給員工派發的紅包,或者同學、朋友家人之間發的隨機紅包,屬於個人間微信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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