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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落網:怪不得王寶強離婚案請的是刑事訴訟律師!

「寶寶」王寶強在去年8月份的時候在微博上發出離婚聲明,宛如平地一聲雷,引爆了整個娛樂圈,一時間百度熱搜新浪熱門微博到處都是馬蓉出軌王寶強經紀人宋喆,王寶強聲明離婚的新聞。而新聞的另一方馬蓉也絲毫不甘示弱,頂著出轉移財產、出軌的輿論和王寶強隔空罵戰。

今日,王寶強的前經紀人,也就是馬蓉的出軌對象「宋喆」被曝出因職務侵占罪已經被刑事拘留。宋喆曾是是王寶強公司的重要工作人員,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其很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

筆者將會在本篇文章里,從婚姻關係的界定、共同財產的界定與財產轉移、宋喆涉嫌刑事犯罪、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這個角度,來點評王寶強離婚案件。

婚姻關係的界定

時間回到2016年8月份,王寶強在微博里發了一份聲明,成為了此次離婚案的第一個爆點。

此處的一句筆者需要特別點評,「鄭重決定解除我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同時解除宋喆的經紀人職務」。此處與馬蓉解除婚姻關係,可不只是發一個聲明這麼簡單。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是各基層民政局。不同於結婚必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是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共同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起訴離婚,夫妻雙方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離婚。無論是哪種方式,都需要通過國家機關的認定程序,完全沒有「聲明離婚」這個說法。

(王寶強代理律師聲明)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所以可以理解為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前置程序」。此處可以窺探立法目的與生活中公序良俗的結合,面對離婚案件不能「一刀切」地一律判決離婚,要先行調解,可以防止婚姻雙方因為衝動犯下的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調解過程記錄筆錄,由各方簽字或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此處也是民事訴訟法中尊重社會公序良俗的體現,與我們的民法精神是相一致的。

共同財產的界定與財產轉移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入均屬於共同財產。王寶強的演藝收入、北京寶億嶸有限有限公司的經營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面對一筆巨額財產,吃瓜群眾們更關心的是馬蓉會不會私自轉移財產,讓王寶強蒙受損失。有資深娛樂圈人員根據爆出來的新聞推測,因馬蓉和王寶強離婚糾紛暫未開庭審理,那麼馬蓉和宋喆不可能登記結婚,就很有可能是馬蓉的母親和宋喆的父親進行登記結婚或者離婚。因證據紛繁複雜,筆者對於真實的婚姻變動也並不知情,如果上述推測準確,那麼馬蓉很可能將婚內財產贈與其母,再由馬蓉母親與宋喆父親結婚,通過婚內財產轉移,將財產轉移到宋喆父親名下,再由宋喆父親贈與宋喆,最終達到將婚內財產轉移到宋喆名下的目的。

雖然這種彎彎繞繞轉移財產的方式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筆者並不認為這是一個高明的決定。

第一,不管是馬蓉基於什麼原因將財產轉移給其母,也不管這筆財產再經其母之手轉移過幾次,如王寶強有證據可以證明馬蓉在婚內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則王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法院認定馬蓉屬於婚內轉移財產,那麼就可以將該筆財產追回,無法追回重新分割的,則可以讓馬蓉賠償王寶強損失。

第二,馬蓉和宋喆暫時未締結婚姻關係,馬蓉針對宋喆的財產轉移筆者認為是贈與,而且筆者傾向於無償贈與。建立在馬蓉與宋喆之間情人關係上的財產關係存在著很大的風險,若此時宋喆翻臉不認人,王寶強又不對法院主張已經轉移的財產,那就有可能讓宋喆白撈一筆財產,馬蓉豈不是要氣到吐血。

第三,如果馬蓉只是想把財產轉移到宋喆名下,大可不必為採用這種勞神費力的「笨辦法」,可以通過其他形式直接把財產轉移至宋喆,採用父母結婚又離婚來轉移財產又為免落人口實。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在王寶強離婚案審理中,法院認定馬蓉有轉移財產的行為,那麼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正常的財產分割,馬蓉少分甚至不分到夫妻共同財產。這又與馬蓉的「如意小算盤」背道而馳,所以怎麼看這都不是一種高明的決定。

宋喆涉嫌刑事犯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是否成立,主要看這幾個要素。第一,行為人一定是公司企業或者是其他單位的人員;第二,他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第三,他要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條件是數額要達到較大的標準。

>第十一條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而其中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上,如果侵佔的數額達到6萬元以上,即構成數額較大。如果在100萬元以上,就是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的規定,侵佔數額較大的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數額巨大,將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職務侵佔是公訴案件,偵查工作由公安機關完成,有關證據也由偵查機關搜集,不需要由王寶強及其所在公司來完成,但他們要配合偵查機關。至於在報案階段,王寶強方面是提供基礎材料。

因為此案件仍然在調查中,還未有定論。但是如果宋喆確實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財產的事實,那麼他將難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與法律既有區別,也有聯繫,同屬於上層建築部分,但是表現形式和調整範圍甚至作用機制都有著很大的區別。如果想要簡單的形容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那麼筆者此時就要引用一句經典的名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具體到王寶強離婚案件,馬蓉劈腿在先,轉移財產在後,在這期間甚至還不忘向媒體爆料王寶強的黑料,雖然最後均因為沒有落實的證據而不了了之,但這些行為著實讓王寶強佔據了道德的制高點。馬蓉的一系列行為不符合我們傳統的道德觀念,但是在法律上可以說是「無可挑剔」。

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互有撫養義務和忠誠義務,但是依據違反忠誠義務難以直接起訴,可以說馬蓉現階段的所作所為很難有相關法律可以給予相應的懲罰(但是如果馬蓉爆料的黑料侵犯了王寶強的名譽權,王寶強還是可以要求馬蓉賠償的)。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會對我國的婚姻法產生懷疑,這麼一個渣女也可以「逍遙法外」,這成何體統?這些吃瓜群眾的想法,就是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件不符合我們道德預期的事情,很有可能並不觸犯法律。但是經驗告訴我們,那些屢屢在道德紅線行走的人,難免越入法律的底線。

娛樂圈的種種向來紛繁複雜,即使是清官也難斷家務事,更何況我們這些離真相很遙遠的吃瓜群眾。針對寶強和馬蓉的離婚案,我們法科學子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被花花綠綠的娛樂新聞擾亂陣腳,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自己的判斷。

( 編輯:郭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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