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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

—債務重組(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八條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十三條 債務重組採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再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

—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一、債務重組的特徵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麵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

債務重組採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量:

(一)非現金資產屬於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非現金資產屬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採用上述兩種方法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債務人的處理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收入》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

(二)債權人的處理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將其終止確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等。 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現金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或有應付金額

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上述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後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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