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見死不救要坐牢!見死不救入罪距離中國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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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據德國媒體報道,在巴登符騰堡州的Ulm市,發生了一起惡性摩托車事故,騎車男子重傷,與此同時,一位路人目睹慘狀第一時間卻不施救而是掏出手機拍下了摩托車手重傷垂死的一幕。此人因此受到警方調查。
據當地警方消息,這位20-25歲的騎自行車男子甚至給救援人員的工作造成了阻礙。
自今年5月底起,德國法律規定:
"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於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這就是所謂的"見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與此同時,德國民法規定:見死不救行為的受害者有權提出賠償。
而在9月18日,去年秋天發生在德國埃森市的「見死不救案」終於宣判。當時一位83歲的老人在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前突然暈倒在地,而前後有4名路人路過,均視若無睹,甚至從老人身上跨過,直到第5名路人報警,老人才被送往醫院,此時已經為時太晚,老人最後傷重不治。
當時此事在德國掀起軒然大波,而涉事的路人也被檢方起訴。對於這幾人見死不救的行為,法院於近日宣判:對三名被告處罰2400-3600歐元不等的罰金。
無獨有偶,在今年7月份,幾名美國青年無視他人落水甚至冷血拍攝死亡錄像一事,也在美國引起了關注。和德國不同,美國並沒有見死不救罪。但是幾名青年沒有及時報警,已經構成疏忽罪,將被調查。
同樣在日本,也有當紅明星因「遺棄罪」入刑。
「見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稱為「遺棄罪」,對責任人處以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懲處。日本還規定了「遺棄致死傷罪」的處罰,一般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些法律規定在日本已經實施多年,一直以來沒有異議。
2009年,日本當紅明星押尾學對瀕死的陪酒女棄之不顧,沒有及時打電話叫急救車,結果延誤了救治。事後,押尾學辯稱「擔心給自己惹上麻煩,影響到自己的星途」。東京高等法院審判長稱這種「為保全自身導致他人失去獲救時機的行為十分卑鄙」。最終對押尾學的判決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個月。
見死不救在中國
前幾年佛山的「小悅悅」事件,今年上半年震驚全國的河南駐馬店女子遭二次碾壓致死事件,以及近些年來的「老人摔倒扶不扶」,「見死不救」這個字眼被不斷地推到人們面前。
扶,可能會被訛上;不扶,那可能是一條性命。
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不扶」現象,其一當然可能是「社會冷漠病」作祟,其二,不敢扶的社會現狀也讓救人者心有戚戚,害怕被訛也讓助人者不敢伸出雙手。
德國式的「見死不救」罪是否可以移植到中國呢?
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有32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議案,倡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從那時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於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德國科隆大學退休法學教授、中國問題專家霍伊澤教授(Robert Heuser)2011年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就曾指出,中國到了應該引入見危不救罪的時候了。"雖然一個民族的道德水平不能通過法律來提高,但至少能夠以此來制裁不道德的行為。"
他認為遺憾的是,中國法律專家討論了很多,但最終沒有立法行動,而是規定按照見義勇為的原則來對救助行為進行褒獎。但這是不夠的,"如果國民不自覺救助,那麼國家就必須通過法律強迫人們這樣做,用法律來維護最起碼的社會準則。 "
編叨叨
可是一旦引入「見死不救」罪,我們是不是也應該立法保障救人者的利益和安全,避免救人者反被訛詐的現象屢次發生。
美國:免責條款避免讓好人寒心
2004年,一位過路女子在拯救一名車禍女子時,不當操作致人癱瘓。面對受害者的起訴,加州議會對此做出了反應:2009年,以全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規定如果發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導致被救助者受到傷害的情況,救助者可以免責。
加拿大:施救不當不必負責
加拿大安大略省《見義勇為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制定該法是為打消施救者擔心的因施救不當而惹上官司的顧慮,以防止他們事後成為被告。
新加坡: 被救反污衊他人者要賠償
對於見義勇為,新加坡法律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若事後誣賴救助者,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
實際上,在新加坡,還有一些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專門提供幫助保護施救者免於訴訟之苦,比如保護醫護人員的協會等,它們都是基於在無重大過失時保護施救者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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