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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銷售 VPN 到底是什麼罪行?會被判幾年?這裡是一份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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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傑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1971刑初250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傑威,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東莞市人,大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為東莞市。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於2016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陳積權,廣東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一區檢訴刑訴〔2017〕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於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毅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傑威及其辯護人陳積權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開始,被告人鄧傑威在其家裡(即東莞市石排鎮福隆村xxx號),通過手提電腦創建網站www.jumoss.com,並在該網站出售「飛越SS」VPN翻牆軟體賬戶。2016年2月,被告人鄧傑威夥同江志鋒(在逃)一起經營該網站,被告人鄧傑威主要負責技術運營工作,江志鋒負責通過網路進行廣告推廣吸引客戶。2016年5月1日,翻牆軟體改名為「影梭雲」並在網站www.yingsuoyun.com上銷售。至今,被告人鄧傑威等2人在互聯網路上銷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牆軟體金額為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經鑒定,被告人鄧傑威的ShadowsocksR-dotnet4.0.exe軟體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2016年8月24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東莞市石排鎮福隆村委會將被告人鄧傑威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傑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且有經當庭質證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搜查筆錄,繳獲的作案工具手提電腦一部等物證,檢驗報告書,到案經過,戶籍材料,調取證據清單、開戶資料,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通話記錄清單,查詢鄧傑威經營的網站的財務記錄的截圖及交易記錄,被告人鄧傑威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鄧傑威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2、被告人鄧傑威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鄧傑威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4、被告人鄧傑威認罪態度好,且當庭自願認罪;


5、被告人鄧傑威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鄧傑威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傑威無視國法,夥同他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鄧傑威自動投案,且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關於辯護人提出上述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鄧傑威從2015年10月開始,通過手提電腦創建網站並在該網站出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牆軟體賬戶,該軟體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被告人鄧傑威的作案時間長,影響範圍廣,其犯罪情節不屬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辯護人提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本院查證屬實,予以採信。

視被告人鄧傑威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傑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隨案移送的一部手提電腦(詳細見清單),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對被告人鄧傑威違法所得13957.57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潤良


人民陪審員  曾雄志


人民陪審員  史偉文


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葉慧欣


(附頁,無正文)




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 來源:

    掘金



  • https://juejin.im/post/59ae059e518825242c4247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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