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關係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在父母離婚時
要充分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
但是在現實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
直接撫養人可能並不能很好照顧被撫養人
此時就要變更撫養關係
那麼變更撫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本期法信乾貨小哥為你介紹此問題的相關
裁判規則、專家觀點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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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關係糾紛的適用情形
法信·裁判規則
1.離婚後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係不能變更——郭某訴焦某變更撫養關係案
案例要旨:審理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糾紛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後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係不能變更。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 2015年11月20日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為的,另一方請求變更撫養關係應予支持——王某與張某變更撫養關係案
案例要旨:夫妻雙方離婚後,針對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方能夠證明撫養子女一方存在體罰、飢餓及精神虐待等虐待子女行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山東) 2015年11月20日
3.處理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堅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蔣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雙方離婚後又組建新的家庭,撫養一方因家庭條件變化繼續撫養該子女存在困難,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堅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在考慮該子女意見的同時,兼顧撫養一方的撫養能力、經濟實力等客觀因素進行處理。
審理法院: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7年4月13日第3版
4.人民法院在處理變更撫養關係案件時,應考慮已滿十周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蔡俊訴金夏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案例要旨:父母雙方對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發生爭執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且該方有撫養能力、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其生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上海法院網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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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專家觀點
1.
人民法院關於變更撫養關係案件的處理
關於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婚姻法》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都無規定。但在現實中,子女撫養關係變更的案件是很多的,人民法院都予以受理、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總結實踐經驗,對子女撫養關係變更,作了具體的司法解釋。
(一)對於子女撫養關係變更應另案處理
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這一規定,是針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父母的原離婚案件而言,它不是對原案判決子女撫養關係的改判,而是作為一個新案,由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一方起訴,對方當事人應訴。
(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當具有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了四項具體的法定事由:
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都可能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患有傳染性疾病的,還可能影響子女的健康。因此,患嚴重疾病和傷殘,都是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正當理由。
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這裡包括了三項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理由:一是撫養子女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應予支持。二是撫養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為(虐待子女行為嚴重的應以刑事犯罪制裁),對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予准許。三是父母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對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應予准許。
第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本項規定,與第五條規定相響應,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慮他們自己的意願。如果他們提出要隨另一方生活,而該方又有撫養能力,能夠很好地撫養子女的,這兩個條件具備,應予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這是一個彈性條款,以概括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未盡事項。
(三)准許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以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非完全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准許其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摘自《楊立新民法講義-婚姻家庭法》,楊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
2.
審判實踐中,變更撫養關係需考慮的因素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僅是在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監護等一些原已確定的具體問題上的變動或改變,如撫養條件、撫養方式和子女的生活環境等方面的變動,而不是消滅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同時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這是我國法律對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原則,變更撫養關係糾紛同樣適用上述原則。那麼,在審判實踐中,變更撫養關係需考慮哪些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需要指出的是:(1)該條的主體「患有疾病或者傷殘」的應該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本人,而非由其撫養照顧的其他人;(2)必須達到確實無力繼續撫養的程度。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這一條主要明確的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如存在不盡撫養義務、虐待子女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情形的,另一方即有權提出變更撫養關係。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這一條需滿足兩個條件:(1)未成年子女為十周歲以上。(2)該方需有撫養能力,雖孩子願意隨另一方撫養,但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離婚後撫養問題的出發點,因此,要求另一方要有撫養能力方可變更。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審判實踐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從考慮孩子最大利益出發的正當理由應當予以採信。
(摘自:《農村婚姻家庭糾紛審理指引》,倪金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法信·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法信第605期
內容編輯:大眼洋子 責任編輯: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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