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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吃貓狗?犯法了!堪稱亞洲第一

台灣《動物保護法》修訂案通過,修訂案中首次明確規定:吃貓狗肉,包括持有貓狗肉、相關製品,都屬於違法行為。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200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44萬元)。

消息傳來,台灣的動物保護主義者們一片歡騰:「台灣的動物保護亞洲第一!」

平心而論,台灣的寵物保護現狀仍不樂觀,虐寵、殺寵事件還是經常發生。

但是,僅從法律方面,這條法律的通過,確實是整個亞洲的首創。

這條聽起來理所當然的法律條文,由於打擊面過大,其實比想像中還難執行——畢竟不可能派警察檢查每個人的三餐。

因此,能夠通過這條法律,就足以證明整個社會的高度共識。

所以,說台灣是寵物保護的亞洲第一,並不為過。

其實台灣《動物保護法》並非是才出生的新鮮事物,這次僅僅是「修訂」。

早在19年前,這部法律就頒布了,並明確規定:寵物和一般動物不同。

十九年,三級跳

從1998年誕生,到如今的「亞洲第一」。

在短短十九年里,這部「年輕」的法律,經歷過三次跳躍式的重大修訂。

過去,台灣和東亞大部分地區並沒有什麼區別,同樣深受虐殺寵物、吃貓吃狗問題的困擾。

直到1989年,台灣才開始實行《野生動物保護法》。

對比大陸1988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可以看出,台灣的動物保護起步,在亞洲也算是很晚的了。

1998年,台灣頒布了《動物保護法》。首次把寵物和經濟用動物、野生動物區別開。

但是,由於當時吃貓狗現象的泛濫,這部法律也很軟弱。它僅僅在第十二條第二項中,要求政府部門「公告禁止」宰殺貓狗。

這樣空洞的法律條文當然起不到作用。但是邁開了這第一步,有愛心的人們就可以奮起推動第二步。

2002年,面對遲遲未好轉的吃貓狗肉問題,《動物保護法》迎來了第一次修改。

這次修訂進步巨大:明文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

在解釋立法目的時,台相關部門這樣說:寵物不是經濟牲畜,被宰殺不可能因「經濟目的」。既然是不以「經濟目的」就殺害了動物,當然違法。

所以,無論如何,宰殺寵物都違法。

2003年,台《動物保護法》第二次修訂。

這一次,雖然仍然沒能禁止食用,但是,立法者把目光瞄準了「源頭」。

殺貓狗也罷,吃貓狗也罷,都少不了「賣貓、狗肉」這個環節。可以說,這個環節的牟利行為才是萬惡之源。

因此從這一版起,販賣貓狗肉、毛,也正式違法。

這次,法律立竿見影。據說就在這一年前後,經過警方的一系列行動,台灣傳統的狗肉販、貓皮草等惡性行業整體崩盤,從此絕跡。

有人甚至把這年稱作台灣的「寵物保護元年」。

今年,台《動物保護法》第三次修訂。

至此,條文明確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罰5萬至25萬新台幣(約合1.1萬-5.5萬人民幣) ,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和前兩次修訂相比,這次的波及了最多人,卻獲得了最多的支持。

因為,19年前盛行的吃貓狗肉習俗,已經被時間和法律洗滌的乾乾淨淨。

十九年,三級跳!台灣寵物保護的這條漫漫長路,他們走的足夠快,更足夠穩。

觀念的轉變

除此以外,台灣《動物保護法》還有很多亮點:

禁止對流浪寵物安樂死;禁止用車輛拖拽狗繩遛狗;動物的運輸有嚴格的人道主義規定;養寵物必須登記管理……否則將罰款3000至1.5萬元新台幣(約650-3300人民幣)。

亞洲作為全球殺死與消費貓、狗最多的地區,台灣這一法令無疑是一個鼓舞人心的舉措。台灣已經從一個常吃貓狗肉的落後地區,進步成了「寵物保護方面的亞洲第一」。

相比較之下

台灣《動物保護法》哪點最值得學習

大陸的《動物保護法》該先規定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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