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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未經許可電子化他人圖書進行銷售可能被判侵權!

編者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劉慶邦訴廈門簡帛公司、北京簡帛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賠償劉慶邦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萬餘元。該起糾紛的起因是劉慶邦發現二被告未經其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電子化後上傳至APP進行傳播,供讀者付費下載、閱讀,從中獲取利益。

原標題:電子化他人圖書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劉慶邦訴廈門簡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廈門簡帛公司)、北京簡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簡帛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賠償劉慶邦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萬餘元。

劉慶邦訴稱,其為《在雨地里穿行》一書的作者,對該圖書享有著作權,其發現二被告沒有經過許可,將該圖書電子化後上傳至「藏書館」APP進行傳播,供讀者付費下載、閱讀,從中獲取利益,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該圖書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庭審過程中,二被告辯稱其是技術服務提供商,而非銷售商,所收取的費用僅是技術服務費用,其與案外人就訴爭的作品簽訂了合作協議,「藏書館」APP中的電子圖書均由案外人提供,因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書通過「藏書館」APP進行銷售,二被告實際參與了訴爭電子圖書的銷售。同時,二被告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案外人就訴爭圖書獲得了合法授權。因此,二被告未經許可,在「藏書館」APP中提供訴爭圖書的付費下載服務,侵犯了劉慶邦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點評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首先應該考察原告的主體資質問題,即是否享有權利。該案中,原告主張其享有訴爭圖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提交了《在雨地里穿行》封面署有作者姓名的紙質圖書。在原告未能提交出版合同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向出版社調取了訴爭圖書的出版合同,合同中並未對信息網路傳播權進行約定。因此,根據涉案圖書及出版合同,能夠證明原告是涉案圖書的作者,有權提起該案訴訟。其次,該案應該考察二被告的行為性質問題,以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經查,廈門簡帛公司是「藏書館」APP的運營方及下載圖書的收款方,北京簡帛公司作為「藏書館」APP的所有者,二被告是關聯公司,且其將劉慶邦圖書電子化的行為並沒有經過作者許可,案外人也未取得作者授權,故二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就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海知)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呂可珂 石焱)

(中國知識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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