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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女子欠債足足443571746.61元

林愛碧,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住中山市古鎮鎮中興大道翠盈明珠E幢902房,身份證號碼:44062019701121****。

近日,北京某雜誌社記者質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林愛碧欠款4億多元的執行案處理不合法。9月21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的具體案情如實向社會公開,誠懇接受社會監督,感謝社會各界長期以來對中山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案情:林愛碧欠款達4億多元,一直沒有依法申報財產

在被執行人林愛碧共欠款4億多元的系列案件中,其中在2011年6月16日,申請執行人王某某與被執行人林愛碧、被執行人林某蓮因民間借貸糾紛向中山中院提起訴訟。

目前履行金額不足欠款一個「零頭」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林愛碧、林某蓮未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便向中山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法院對兩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調查和查封。除該案外,以林愛碧為被執行人的18件涉其他不同債權人的系列案件參與執行拍賣分配,待執行金額達4.4億多元。

據悉,中山兩級法院自今年7月開始了為期三個月的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現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1—8月,全市法院受理執行案件39560件,同比增長74.51%。結案18878件,同比增長57.43%。8月份結案率47.72%,環比提高3.27個百分點。執行標的到位率61.86%,環比提高1.55個百分點。

本案執行法官公開回應八個質疑

針對被執行人林愛碧欠款4億多元的執行案,近日,北京某雜誌社記者來到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如下8個問題,質疑該院處理不合法。本案執行法官針對該質疑一一進行回應,現將質疑和回應向社會全面公開。

質疑1、投訴人林愛碧的執行案件中《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問題。

回應:涉及以林愛碧為被執行人的相關案件,本院立案後均作出執行通知書,有一部分是郵寄送達給林愛碧或林愛碧的代理人,一部分是直接由林愛碧當面簽收。林愛碧可與跟案書記員聯繫並查閱相關資料。

質疑2、對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回應:據了解,本院已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異議作出裁定並已郵寄送達給當事人。

質疑3、法院對林愛碧的財產進行查扣,是否包括了她的唯一住房,拍賣唯一住房是否有書面裁定及扣押查封財產時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是否到場等問題。

回應:本院查封林愛碧的房地產中只有兩套商品房,其餘均為工業廠房或空地。本院查封林愛碧的兩套商品房是空置或臨時出租,並非林愛碧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本院在責令案外閑雜人員遷出相關房地產時均已通知林愛碧到場,其代理人均按通知到場。不存在所謂拍賣其名下唯一住房的問題。

質疑4、本系列案件是否按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委託評估工作細則》,「對評估機構要搖珠選擇評估機構」、「人民法院應當出具評估委託書」的問題。

回應:本院及提級執行前的原執行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對評估處理被執行人財產時,均通過搖珠確定評估機構並出具評估委託書。

質疑5、林愛碧名下財產的評估報告送達問題。

回應:被執行人相關財產的評估報告均郵寄送達給林愛碧及其代理人,相關評估報告在網路司法拍賣時亦已向公眾公開。

質疑6、林愛碧的財產執行款有否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林愛碧等問題。

回應:本院對林愛碧財產執行款進行分配前製作了分配方案。在製作財產分配方案前都組織各方聽證,對相關債權數額進行確認,林愛碧的委託代理人均到場簽字確認。財產分配方案出具後亦已郵寄送達給包括林愛碧的代理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質疑7、林愛碧對申請執行人、執行標的價額等信息都一無所知,法院有否公開相關信息的問題?

回應:本院在拍賣前都將包括拍賣標的價格、時間等信息的拍賣公告按林愛碧填寫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本院亦嚴格按最高院要求,在拍賣公告作出後將拍賣標的的相關信息在淘寶網及資產處置網上公布。

質疑8、針對本執行案件上述疑問,法院要有據說明的問題。

回應:本系列案件正在執行中,相關執行資料具有保密性,不屬於必須公開的範疇。林愛碧作為當事人可以查閱相關資料,不存在所謂的有據說明的問題。

作為本案的執行法官,我相信有關新聞媒體會依法進行輿論監督,堅守自身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一名拖欠眾多債權人且欠債金額巨大的被執行人所反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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