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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加武律師:股權質押都有哪些需留心的問題及規定?

了解股權質押的內容,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適格性和特殊性把握;除此之外,不轉移物質佔有來設定質權的法律問題,比如質權的效力和行使質權的方式;質權人權利和股權質押期限這些內容也是股權質押的重要內容。

雲南丙春律師事務所的周加武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適格性和特殊性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設定質押標的的適格性

股權開始成為質押標的。股權內容的財產性特徵加上股權的可讓與性,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符合質權之標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特殊性

從財產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價值由公司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等綜合因素決定。類似商譽的公司無形資產缺乏客觀統一的評估標準,公司經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受經營管理者主觀因素影響。

從可讓與性角度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閉性特點,股權的轉讓有自己特有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沒有記名和無記名的區別,佔有股權的形式一律體現為將股權歸於股東名下。

二、不轉移質物佔有而設定質權所帶來的法律問題

據民法一般理論,質押應轉移標的物佔有。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類似抵押,不轉移質物佔有。

質權的效力只是質權人於其債權受償前對質物有留置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佔有質物,留置效力無從體現。

《擔保法》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是質權的保全效力。因出質股權仍然在出質人名下,質權人難以處分出質的股權,這就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權的保全在落實上困難重重。

《擔保法》規定了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與出質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取得出質股權或依法拍賣、變賣出質股權。當事人就質權實行方式達成協議的,質權人可自行採取拍賣或變賣措施。訴訟不是質權行使的必經程序。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質權人不佔有質物,無法自行行使質權。這意味著如出質人不願意協商折價,質權人只能通過訴訟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現質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股權的依據。英美擔保法有以股權證的轉移佔有於質權人來達到設質目的的規定。筆者認為,為解決上述問題,可規定出質人將出資證明書交付質權人佔有,同時規定質權人憑藉出資證明、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生效的證明可直接主張以公司利潤分配清償擔保債權或提存作為質權保全的方式,以及藉此直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作為質權保全和質權行使的方式。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方式和效力

擔保法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公示方式和質押合同生效條件。實踐中,許多公司沒有正式的股東名冊,且並非任何人都可查詢股東名冊。股東名冊登記的公示效力有限。當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熟人公司」,利用股東名冊倒簽質押日期逃避債務或刪改股東名冊影響出質合同效力,從而損害質權人利益時,難以受到法律追究。

為彌補股東名冊登記公示效力缺陷,有些地方參考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做法將產權交易所作為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登記機構,筆者認為此舉並不合適。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登記結算工作,可有效控制託管的質押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不一定要經過產權交易所。且產權交易所不保存有限責任公司的完整檔案資料。實踐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依賴於工商部門的記載。利用工商登記公示股權質押的情況必要而且可行,便於統一管理,加強監督。因此,可以規定將股權質押合同在工商部門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就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通過立法方式明確由工商部門統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進行登記。

《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質押合同生效與股權質權設定,沒有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根據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原因與物權變動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其成立生效依據不同法律原則。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權設定的原因,股權質權設定是該原因行為的結果。原因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股權質權合同的生效應適用合同法中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而質權的設定應有進一步的物權公示。

四、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中的質權人權利

(一)質押股權中的共益權是否一併出質

股權質押作為自益權和共益權的結合體一同出質。因自益權和共益權是目的和手段的關係,並非獨立的兩種權利,實現質權時,對質押股權整體處分,非只處分自益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自益權與公益權相關聯,公司重大決策會影響公司資產,從而影響質押股權財產價值,故在行使質權的條件未滿足之前,雖仍由出質人行使共益權,但應賦予質權人對公司重大決策及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權,明確質權人可以列席公司的股東會、查閱股東會決議和公司財務資料,以便由於公司經營管理原因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嚴重受損時,質權人能夠及時行使質權保全權利。

(二)質權的效力是否必然及於質押股權孳息

《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104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衝突。根據《擔保法》,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但《擔保法解釋》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在這個問題上,司法解釋應當修訂得與擔保法的規定相一致。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質

轉質是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而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質權的行為,分為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無需出質人同意而將質押標的轉質與第三人的行為。承諾轉質是指,質權人徵得出質人的同意,在質押標的上設定新的權利質權的行為。

周加武律師補充:

股權質押是很多企業獲取融資、降低企業資金成本的重要手段。

股權質押融資是指股東通過將所持股權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等准金融機構、新型金融機構等獲取貸款或者資金的融資方式。

流動性困局和一級市場定增的萎縮,更是使得去年股權質押融資大受歡迎。以新三板為例,根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2016年新三板共發生3221筆股權質押。從股權質押筆數分析,2016年是2015的3倍,即使考慮到2016年掛牌公司數量增長了一倍的影響,新三板股權質押規模的增長也是不容忽視的。

作為常規融資方式,股權質押被很多企業大股東頻繁使用,但股權質押背後也伴隨著種種風險。年關發生的明利股份股權質押爆倉事件更是前車之鑒。

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會出現哪些實務問題?

例如,對於股權價值的減少,是否會影響質權的實現?損害質權人權益有哪些行為或者事項?股權價值有哪些影響因素?質權的權能範圍是否包括共益權?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如果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會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1、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對質權人有何影響?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於變化之中。

甚至,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甚至負價值的極端情況。

股權價值明顯減少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受到威脅。由於質權實現有賴於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麼,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將直接受到威脅。

另一方面,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

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於質權未能直接參与目標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 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保或者提前清償的補救義務。

因此,作為質權人,在取得股權質權後,其應當首要防範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

當然,也有人認為,股權價值減少的範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2、損害質權人權益的行為或者事項有哪些?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既然質押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將對質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那麼,為了對股權價值有清楚的認識,也為了更好地保障質權人的權益,以及有利於防範機制的構建,是否應該將威脅質權人權益的原因或者因素全面概括和界定,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哪些行為或者事項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有觀點認為,應該全面概括和界定,對於影響股權價值的行為、事項及因素,具體從以下兩個角度分析。

1. 從行為和事項角度,主要有下列兩種情形:

(1) 導致股權價值實際已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質押股權設立後,在債權受清償期限屆滿前,如果出質股東、目標公司的行為或者其他事項導致目標公司質押股權的價值已發生減少。

例如,出質股東作為控股股東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

或者目標公司聘請不具有任何管理經驗的高管人員,導致質押股權價值已從出質時的每股價格1萬元降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5千元。

那麼股權價值實際減少,質權人的債權受償明顯受損。

(2) 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會明顯減少的行為或者事項。

雖然並無證據證明股權價值已減少,但是,出質股東、目標公司已實際做出足以損害股權價值的行為或者發生類似事項,可能會導致股權價值下跌。

例如,因出質股東拖欠其他債權人的借款,該質押股權被法院查封,或者目標公司陷入重大訴訟,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由此將導致質押股權的價值明顯減少。

2. 從影響因素的角度,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和所處產業有關,對於股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以是否可由目標公司控制進行劃分,分為內部和外部因素,具體如下:

(1) 內部因素,包括:

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目標公司的利潤和剩餘財產分配

目標公司的管理(管理又包括戰略管理、市場營銷、經營管理等內容),目標公司處分重大資產;

目標公司履行業務合同情況以及面臨重大訴訟等與目標公司自身成長與管理有關的內部環節。

(2) 外部因素,包括:

原材料以及勞動力等成本漲跌、行業利潤形勢、國家產業政策等與目標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外部環節。

此外,對於內部因素,如果從主體而言,目標公司由股東、管理人員、勞動者等人員組成,股權價值也與這些組成主體相關;

該類主體所實施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目標公司利潤減少的,需要監管和防範。

因此,只有將影響因素有效防範,才能防止股權價值減少可能性的發生。

3、質押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判斷?

對於上述股權價值減少的情形,應該明確股權價值如何計算,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才能準確地判斷出質後與出質前相比,股權價值在是否減少。

在實務中,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

(1) 按照工商註冊登記時的出資額確定,也稱為「原值確認法」。

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剛成立不久,或者資產規模未發生明顯變化,或者利潤率不高的目標公司。

(2) 按照目標公司的凈資產數額確定,也稱「資產凈值確認法」,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中最常用,可以按照目標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計算,容易操作。

(3) 按照目標公司的凈利潤數額確定,這種方法在股權轉讓或者股權投資中也經常被使用。

包括以協議簽署前1年、3年、5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凈利潤平均值乘以一定年限作為股權價值的計算。

(4) 按照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確定,這種方法將股權價值與目標公司將來的盈利能力掛鉤。

特別是在涉外投資中經常被使用,但是,盈利能力較難確定,通常由專業機構綜合各種影響盈利的因素予以評估。

(5) 按照審計、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確定。

該方法通過對目標公司會計賬目、財務報表、資產的清理核算;

能夠較為準確地體現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財產狀況,通常適用於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協商一致,各自的估價差異較大的情況。

當然,上述每種方法都存在利弊,例如,出資額和目標公司凈資產額的方法便於計算和操作。

但是反映的均是目標公司的歷史數值,與股權的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

其次,出資與股權不能相互混淆,凈資產也不能反映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審計、評估的方法較能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

但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處於變化狀態,審計評估也不能體現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率、公司發展前景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盈利能力雖然反映公司的發展前景,但其數值反映的是評估機構的主觀觀點,不一定與目標公司的未來盈利相符。

因此,基於單一的標準確定股權價值都存在不足,應該根據股權和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

採用前述的一種或幾種計算方法,結合目標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股權價值,予以綜合判斷。

4、股權質權的權能範圍如何?質權人能否行使出質股東的共益權?

分析股權質權的範圍主要是為了討論質權人在股權質押設立後可以行使哪些權利。例如,是否能行使質押股權的表決權、選擇管理權等共益權。

如果質權人可以行使表決權,則其可以影響目標公司的經營決策,從而影響股權價值,也將影響質權人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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