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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和李雨桐所使用的雷霆手段,一生只能用一次

薛之謙李雨桐使用的雷霆手段,一生只能使用一次

薛之謙和李雨桐的微博大戰,已經持續了整整十天,雙方都以勢必要把對方打倒的姿態,不斷拋出各種證據,尤其是這兩天,戰爭已經到了白熱化階段,人們的關注也都到了空前的程度。不過,關於這件事,我最欣賞的是作家蕎麥的說法:

有些人就是這樣的,我也認識幾個。不是真正的壞人,就是人的自私軟弱與貪戀,左右逢源,一個也不想丟,又不能承擔,不能來真的。有時溫柔得過分,簡直讓人憐憫。

他們有個明顯的特徵,怎麼都不會變。就是:永遠都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因為正確太難了。他們總是選容易的,然後拖拖拖就變成了災難。

他們不是壞人,他們只是軟弱的人,他們知道怎麼做是正確的,甚至模擬出了正確的姿態,但就是做不到正確。他們和那種正確只有一線之隔,但卻永遠走不過去。他們是這樣的,我們也是這樣的,百分之九十的人,其實都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不過,儘管我們都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也應該從他們的事情里吸取一些教訓。薛之謙和李雨桐在論戰中,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協議、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和錄音,從現行法律對證據的要求來說,這些東西,已經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證據鏈(不是單項的證據,而是證據鏈),而且經過了充分的辯論和質證,應該可以當做證據使用了。更何況,他們兩人的最終目的,並不是要走上法庭,而是要通過網路曝光,來打擊對方的公眾形象,從這一點來看,他們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但不管誰贏誰輸,當事幾方,都已經輸得體無完膚了。

為什麼說他們全都輸了呢?當他們為了獲得勝利,放出了私下的金錢來往記錄和交談記錄,亮出了對方的各種隱私,他們從道義上,就已經輸了。

中國人歷來認為,「發人陰私」是不道德的,中國法律傳統中,有「親親相隱」之說,西方人也提出「至親不舉證」的說法。儘管,在「親親相隱」的對面,也站著一個「大義滅親」的說法,我們的法律價值觀,也長期向著「大義」傾倒,但2012年3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做出規定:「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為什麼呢?為的是給人性和倫理留一點空間。

而這件事的當事人之間的伴侶關係,是非常脆弱的,這讓他們必須要用幾個因素,作為牽制對方的武器。第一是感情,第二是合作互利的關係,第三就是隱私。一方面,他們有感情,這就導致他們在很多事情上,都不可能簽訂正規的合同和協議;另一方面,他們的感情和關係是得不到法律承認的,完全沒有法律保障,不管是在金錢還是在其它方面。所以,他們不得不給自己留一手,有意地製造證據和保存證據。

但這種證據,只要亮出來,對當事人就有巨大的殺傷力,就算他們贏了官司,贏了輿論,在所有人心中,他們就成了揭發至親之人的隱私,以便獲取勝利的人。他們輸了是輸了,贏了還是輸了。人們一邊在鼓勵他們拋出證據,另一邊,只要他們拿出了證據,人們又會瞧不起他們。他們一生都要背上這個道義上的罪責。

所以,我的建議是:第一,慎重決定,要不要陷入過於複雜的關係,不管是在感情領域,還是在事業領域;第二,慎重使用隱私證據去打擊對方,因為,這種證據,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一次就會耗盡你所有的信用和道德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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