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外包,景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仙龍峽景區工作人員毆打遊客事件·浙江安吉 項目停業整頓 打人者被拘留新聞報道
今年8月28日,一段遊客在浙江安吉仙龍峽景區漂流時被景區工作人員掌摑的視頻在網路上熱傳。視頻顯示,一名身穿救生衣的遊客和幾位手持棍棒的男子發生口角,隨後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掌摑了該遊客。目前,參與打人的人員已被當地警方行政拘留並處罰款。
據媒體介紹,事件的起因是該名遊客在遊玩過程中被漂流拍照點的工作人員拍照並被要求購買照片,因其拒絕了此項服務而遭到對方的辱罵和掌摑。事件發生後,景區方面回應稱,漂流拍照點是景區外包出去的,不歸景區管理,事發後已經與拍照業務承包方解除了合同。
延 伸
景區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景區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需要對遊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反之,造成遊客損害的,無論是身體損害還是精神損害,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的權利就是包括經營者在內相關主體的義務,如果經營者沒有履行該等義務,理應承擔責任。景區與遊客是景區旅遊服務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因在景區內給遊客造成的損害,景區理應對遊客承擔責任。當然,如果該損害是有第三人造成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之規定,景區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景區和服務承包方從法律上來說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在兩者內部而言,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代理人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景區應當對服務承包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負責,景區向遊客負責以後才可以依據委託合同或承包合同追究服務承包方的法律責任。
景區應該如何管理和規範景區內外包業務?
1、加強景區內的巡查,對受委託提供服務方及承包方加強監督,一旦發現,立即處理,而不是姑息縱容,讓承包方不能無所顧忌、肆意妄為。
2、在景區門票上設置投訴電話,投訴電話包括景區的、旅遊協會的、政府管理部分的,一旦有侵害旅遊者權益之事發生,讓旅遊者有處可說。
3、景區內設置投訴處理點,讓對旅遊者不利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得到處理,安撫旅遊者情緒,並及時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防止事態惡化。
4、景區應當按照公平競爭、滿足大眾消費需求的原則,與取得經營權的承包方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價格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等事項。推行服務評優活動,提高承包方的服務意識。
5、景區應加強對眾承包方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提高服務水平、進行安全教育等。
6、強化自身責任意識,不良影響事件發生前後都應該有自己的擔當,給遊客及社會公眾一個心服口服的說法。
7、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嚴格要求接受委託在景區內某場地內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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