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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水泥行業的「借屍還魂」!

本周三,水泥人網接到網友爆料,之前被多次曝光的貴州茂鑫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點火投產了。

這家曾被多次曝光,9月15日由貴州省經信委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企業,在眾人質疑聲中點火投產了。

近日網友「業內觀察員」將對「9月15日貴州省經信委公示貴州茂鑫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超額產能置換方案」的質疑公布與眾。原文如下:

「等量置換」的實質是「借屍還魂」

————關於對貴州省經信委9.15公示的質疑

作者:業內觀察員

2017年9月15日,貴州省經信委在網站發布了《關於對貴州茂鑫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超額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公示方案中,拿出了貴州省在2013年—2017年之間淘汰的4家立窯企業,共計92萬噸水泥產能,來置換貴州茂鑫水泥公司違規超額的熟料產能。並且在公示前言中說明:「為解決貴州茂鑫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建設問題,補充該公司已建成水泥生產線超出核准文件規定的產能指標,在對相關責任人和企業依法依規嚴肅處罰問責的基礎上,經貴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貴州茂鑫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超額產能置換方案,現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同日,在網站又發布了《關於貴陽海螺盤江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和銅仁海螺盤江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水泥項目產能「等量置換」方案的公示》。公示方案中,拿出了貴州省在2013年—2014年之間淘汰的20家立窯企業,共計270萬噸水泥產能,來置換貴陽海螺盤江水泥公司和銅仁海螺盤江水泥公司這兩個企業的270萬噸熟料產能。

從這兩則公示中,我們可以理解為:貴州省經信委已經明確定性貴州茂鑫公司是屬於「批小建大」的違規建設行為;而對於貴陽海螺盤江水泥公司和銅仁海螺盤江水泥公司這兩個企業,在項目建設初期,就根本沒有按國家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進行產能置換,辦理相關的合法手續,屬於「未批先建」的違規建設項目。不管是「批小建大」還是「未批先建」,都是先斬後奏、先上馬、後補票,造成既成事實,讓政府擦屁股的違規項目。現在貴州省政府有關部門,為了使這些違規項目合法化,只好採取產能置換的方式,盡量使這些項目合法化,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這算是有中國特色的複雜問題,用簡單的方式解決吧!

但是不管是用何種方式去解決,應該有個基本原則,那就是要合情合理、令人信服,要在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去妥善解決現實問題。為了解決這些企業的「批小建大」和「未批先建」的違規行為,貴州省經信委採取了在全省範圍內調劑早就已經淘汰的立窯產能,來置換這些違規企業的產能的做法,確實不妥。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一是違背了國務院國辦發﹝2016﹞34號文件中明令「2017年底前,暫停實際控制人不同的企業間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產能置換」的基本原則。按照這條規定,如果貴州清鎮市新發水泥有限公司與貴州茂鑫水泥公司同屬於紅獅水泥集團(即同一實際控制人),還可以紅獅集團內部調劑產能指標以外,目前貴州省經信委還不能拿其他區域的產能(尤其是早就淘汰了的立窯水泥產能)來進行置換這三個企業的違規產能。另外據查證,清鎮市新發水泥有限公司是一個早就停產多年的立窯企業,該公司卻於今年7月20日才更換為紅獅集團負責人(趙正斌)的法人代表,正值貴州茂鑫公司被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無證生產期間,其中的貓膩令人深思。

二是違背了國家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中「已超過國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後產能,不得用於產能置換」的基本要求。眾所周知,前幾年貴州省的新型干法生產線建設如火如荼,星羅棋布。原來當地的立窯企業基本上被新型干法所取代。而那些被取代的立窯產能,按照當時的國家的淘汰補貼政策,都已經得到了國家不同數額的資金補貼。這些企業早就已經退出了歷史舞台,企業早就被依法註銷,不存在了。現在卻為了解決某些企業的超產能問題,又翻出那些歷史陳年舊賬,那些根本不存在的無效產能,來彌補違規超標產能的不足,這豈不是「借屍還魂」嗎?全國有這樣的先例嗎?

2、置換的產能概念混淆

貴州省經信委公示中的那些立窯產能數據,業內人士都清楚,都是指立窯的水泥產能,而不是立窯的熟料產能。新型干法企業的產能,一般是指的熟料產能。水泥產能與熟料產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一定的換算規則,不能把它混為一談。如果硬要把它混為一談,那就是明顯的偷換概念,偷梁換柱,是一種極不嚴謹的態度。說嚴重一點,是一種愚弄社會各界的行為。因此,不能用水泥產能去等量置換熟料產能,這也是基本的數學常識。

3、產能置換明顯不足

按照國家工信部2015年11月18日向全國的公示,貴州茂鑫公司是「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技改項目」,年產熟料135萬噸。但實際建成的是φ5.4—5.6×78米新型干法窯,屬於變徑窯。按照工信部(2015)127號文件「對於變徑窯,按其最粗窯徑核定產能」的規定,Φ=5.6米窯徑對應的產能是:日產熟料8000噸,熟料產能240萬噸/年,而不是貴州省經信委公示中標明的225萬噸/年。因此該項目實際建設的產能比國家公示的產能,差不多翻了一番,需要用105萬噸/年的熟料產能來置換,才能符合等量置換的要求。

對於貴陽海螺盤江水泥公司和銅仁海螺盤江水泥公司這兩個企業的窯,貴州省經信委公示的是φ4.8×74米新型干法窯,與實際相符。但是按照工信部(2015)127號文件中的產能換算表,φ4.8米窯是日產熟料5000噸,熟料產能150萬噸/年,不是貴州省經信委公示中標明的135萬噸/年。因此這兩個企業需要300萬噸/年的熟料產能來置換,才能符合等量置換的要求。

4、要以有效熟料產能來置換超標產能

目前全國水泥行業都在積極推進去產能工作,去產能的重點就是去熟料的產能。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對於違規超產能的建設項目,應該責成違規企業採取收購現在仍然在生產的熟料產能(而不是水泥產能)來置換。

這是一種既去掉了貴州省的部分熟料產能,又解決了這些違規企業的合法性問題。因此我們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是責成那些違規企業,去收購那些實實在在的有效熟料產能,而不是那些虛無縹緲的無效產能,這是一種一舉兩得的辦法,何樂而不為呢?

我們將拭目以待,希望給全國水泥行業一個合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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