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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李雨桐互撕,女人墮胎能否向男人索賠?

文 | 李穎珺

最近「貴圈」的深情好男人薛之謙與前妻複合,卻引來前女友李雨桐的爆料,兩人的互撕大戲一場接一場,狗血淋漓。薛之謙最新的回應稱,兩人在分手時,李雨桐意外懷孕,其家人索賠5000萬,薛之謙為此支付了200萬元給女方。

北京時間9月22日清晨,李雨桐砸了一記雷神之錘——她給薛之謙的轉賬記錄與其父和薛之謙的錄音。

錄音中當事人親口承認,薛之謙要求李雨桐打胎時,女方已經懷胎七個月了。

事情的真相如何,吃瓜群眾暫時表示不得而知。

一段曾經美好的戀情或姻緣隨風而逝,讓人深陷痛苦的泥潭。此外,女人還可能承受沉重的身心負擔,比如墮胎。

在法律上,是否支持女方要求男人承擔女方因為墮胎或者意外懷孕造成的身體或精神傷害?

如果性行為是強迫的,涉及到強姦犯罪,女方作為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在兩種程序中,均只支持物質損害賠償,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現行法律明確如此規定,刑事案件均不支持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女方只能要求人身損害及物質損害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2004年5月1日生效)確定的項目和方式來計算人身損失金額,物質損害則據實計算。

如果性行為是發生在戀人或夫妻之間,你情我願的,女方意外懷孕,要進行人流,那麼男方是否負有一定的責任呢?

兩個成年人,對性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即懷孕,應該能夠預見。若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過於自信),沒有採取措施或者足夠措施去防範,導致女方懷孕,通常司法判例認為雙方都有責任,應各自承擔一半。「各打五十大板」,體現民法的「公平原則」。這種雙方自願的性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可以理解為雙方都有過錯,或者雙方都沒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判例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法院(2016)遼0703民初1177號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7民終764號 張某(女)訴陳某(男)離婚。張某和陳某結婚數月,張某曾墮胎,雙方均同意離婚。張某要求陳某支付流產的醫療費用、身體調理費用、精神損害賠償五萬元(女方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男方對女方漠不關心)。法院支持了一半的醫療費用,駁回了身體調理費用,理由是沒有醫囑;法院還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不屬於婚姻法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且流產未徵得男方同意,亦未告知男方,男方對此無過錯(男方稱女方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男方母親和祖母贈與給未來孫子(曾孫子)的兩枚戒指,二審法院也支持了,理由是附條件的贈與,女方已經墮胎,條件無法成就,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此案中的「身體調理費用」相當於「營養費」,必須有醫生開具的證明來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此案中,判決所稱「附義務的贈與」是指男方的家人贈與戒指是基於女方為男方生兒育女、傳宗接代,女方擅自流產,使得男方及家人的贈與目的落空。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在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中,法院認定存在返還彩禮的情形,若女方曾經懷孕墮胎,法院會酌情減少女方返還彩禮的金額,作為對女方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判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彭陽縣人民法院(2017)寧0425民初478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寧04民終306號 王某母子與楊某父女婚約財產糾紛,男女雙方同居生活三個月,女方曾懷孕墮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41600元,購買金耳環、戒指、項鏈款26000元,返還訂婚時給的零花錢等21800元,合計89400元。法院結合證據,認定王男支付給楊女彩禮40000元,考慮到女方曾懷孕墮胎,酌情判決女方返還30000元彩禮(相當於75%)。

湖北省鍾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398號,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終487號 邵某與曾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法院認為,邵某與曾某雖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曾某理應對收受的彩禮予以返還。但考慮到雙方現均不願意締結為夫妻,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的過錯並不能完全歸咎於曾某,且在雙方舉行婚禮後,曾某懷孕、墮胎,給曾某的身心帶來了較大的傷害,故酌情判令曾某按照70%的比例返還所收受的彩禮。

河北唐山市某區人民法院 (2017)冀0283民初605號 張某與孟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法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並舉辦訂婚宴,原告給付被告4萬元彩禮款。因雙方未領取結婚證,被告依法應返還原告彩禮款。但因被告未成年,且原被告同居兩年左右,被告懷孕兩次並墮胎兩次,對身心造成較大傷害。彩禮款應酌情返還,以30%為宜。

戀人之間,女方要求墮胎損害賠償,不以分手為前提,法律不必審查兩人的感情狀況,因為戀愛關係本來就不受法律的約束,戀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

夫妻之間,女方要求墮胎損害賠償,卻必須以起訴離婚為前提。墮胎情形雖無明文規定,但包括重大過錯賠償、擅自處分財產賠償,均設置了離婚的前提條件。因為法律上將夫妻推定為「一體化」,索賠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妻子擅自墮胎,男方有無權利向妻子索賠?中國現行法律已經給出明確的否定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准予離婚)。

綜上,作為女性,因墮胎而承受的身心損失在法律上不能獲得充分賠償(男方自願支付高額賠償,屬於人品好),應該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措施。

此外,對於男方的生育權和女方的「不生育權」,中國法律暫時沒有(無法)做出何者優先的評價。但對於夫妻而言,在是否生育的重大問題上如果發生分歧,會極大影響夫妻感情的維繫。在婚前雙方就應該把這個問題考慮清楚,開誠布公地討論,取得共識,再進入婚姻。而何時生育,生幾個孩子,夫妻雙方都應該心平氣和地共同討論決定。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配圖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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