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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衣服還是先保命?假如醫護人員被迫如此發問,我不知道是誰的悲哀?

是保衣服還是先保命?假如醫護人員被迫如此發問,我不知道是誰的悲哀?

天津市泰達醫院 李青

今天一大早,我一個電信的朋友給我發來一條消息《醫院搶救時剪壞患者衣物,救完人後被家屬索賠千元》,作為一個醫療圈外的人員,他對這樣的奇葩事情都感到忍無可忍了。

消息說,9月11日下午,一34歲男子突發急性肺栓塞致心臟呼吸驟停,經武漢大學中南醫院全力搶救,終於轉危為安。搶救過程中,醫護人員將患者的短褲和T恤剪斷後扯下扔到搶救室角落。

事後,患者的父親找到院方,稱醫生搶救兒子時剪掉了衣褲,導致其褲兜里的500元現金、身份證等物品遺失,並向醫院索要賠償金。最後,在警察的調解下,當天參與搶救的全體醫護人員湊了1000元賠償給患者的父親,其父也寫下了收款字據:「兒子××於2017年9月11日因呼吸心跳停止在中南醫院急救中心搶救,遺失袋內物品,要求貴中心賠償損失1000元……」

真是奇葩處處有,醫院特別多。

對此,我有幾個問題:

第一,患方所稱的財物丟失,到底是遺落在發病的第一現場?還是送醫途中?還是在搶救室丟失?警方處理時是否有明確的結論?

第二,警方接到患者家屬的報警後,首先做的應該是將該事件作為一起失竊案立案追查。沒有立案,沒有偵查,而直接要醫護人員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難道警方不知道緊急避險的法律條文嗎?

如果在搶救室丟失,說明送醫過程中,隨行親友並沒有提前把錢物取出保存好。而他們之所以沒有那樣做,是因為他們知道,爭分奪秒儘快送醫才是他們唯一要做的事情。

連護送患者的親友都知道生命第一,生命高於一切,為了生命而不惜錢財,卻要求呵護生命的醫護人員在緊急搶救生命時還要顧及衣服和財物,真是豈有此理!難道消防人員救火時損壞了門窗,還要進行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而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醫護人員為搶救患者的生命而剪壞患者的衣服,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並且因為緊急避險造成的財物損失和人的生命相比微乎其微,無論根據哪一條法律,醫護人員都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肺栓塞是一種比急性心梗還可怕的危重症,死亡率極高,即使及時搶救也未必能挽回生命。這個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了都被搶救過來真是太萬幸了,而萬幸的背後是醫護人員不顧一切、全力以赴的救治。

每一次從死神手中把患者的生命奪回來,醫護人員從來沒有指望過得到患者的感激。但是,患方復甦後反咬醫護人員,真是少有的冷血與無情。尤其是要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湊錢賠償,更是傷了天下醫護人員的心。

案例是一種範例,法律處理的結果是一種導向。如果這個事情最終患方索賠得逞,肯定對全國的患者是一種號召:醫院搶救時如果對患方的財物造成一丁點的損害,都會被索賠。

如此下去,可能的結局是,每一次搶救時,醫護人員總是會問患者的家人:是保衣服還是先保命?待得到患方的明確答覆後,醫護人員才開始進一步的救治。

我不知道這是醫方的悲哀,還是患方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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