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主倒地腦受傷 轎車因「貼太近」被判賠錢
雨夜電動車主倒地摔傷,醒來時已在救護車上,交警鎖定電動車主倒地時有一輛轎車同向行使。但奇怪的是,電動車後部經鑒定疑似與其他車輛接觸受損,而轎車車身上卻無任何擦碰痕迹。電動車主認定是轎車車主的責任,將其告上法庭。今年8月,經過兩年多審理,此案一審作出判決認定。
2014年5月3日,是個雨夜,家住武漢市青山區的王女土做完生意騎電動車回家,突然一輛小轎車從左邊超車過來,轎車碰到自己的左手,兩個車並行著幾秒鐘,電動車就倒了。當王女士醒來時,發現自己在救護車上。她被送往醫院,診斷為顱腦損傷,左側身體和眼球受傷。
轎車上的車主姓於,那天他是去醫院看望父親。他記得當時路過鐵機花園西門時,看到一輛電動車從左側向右側超越,並沒有看到有電動車倒地。
交警趕到現場,根據監控,鎖定了當時案發時跟王女士同向行駛的一輛灰色轎車。奇怪的是,交警勘察該事故現場時卻發現,轎車車身沒有任何碰擦痕迹,因此事故證明認定書載明:因無直接證據證明涉案轎車與電動車發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轎車車主稱,當晚車速並不快,行使過程中並無異常感覺,而且鑒定結果顯示,自己的轎車車身表面與電動車車身表面未見相應碰擦痕迹,可見自己並不是肇事者。另外,原告電動車主王女士的電動車有多處陳舊性碰撞傷痕。
2014年,王女土將轎車車主告上法庭。王女士卻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轎車與自己所騎電動車發生碰撞,但自己在與被轎車同行的幾秒內發生交通事故,因果關係就成立。
此案的焦點在於,轎車車主於某與電動車主摔傷是否有因果關係。洪山區法院經過兩年多的審理,今年8月底,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根據相關法規,被告於某駕駛轎車貼近電動車超車,未與涉案電動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被告於某的違法駕駛行為突然引起原告產生恐懼心理,加上原告處置失誤而摔傷。因此,於某違法駕車行為與原告騎電動車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構成原告騎電動車摔倒的原因不以涉案轎車與原告或涉案電動車是否發生接觸為必要條件。因此法院駁回於某的辨稱。
而另外作為電動車主,原告遇被告於某貼近超車,未及時制動減速,右轉向,也存在處置不當的過失。
本案中,轎車車主自行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責任險,對於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綜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萬餘元,轎車車主賠償原告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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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楚天都市報、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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