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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摔孩子為何讓人憤怒?公眾對權力的焦慮在煎熬

文/梁千里

先講個段子:某人學車時初次上路,突然看見前方路上出現了一個人和幾隻羊。

教練問他:「撞人還是撞羊?」

他想了想回答:「撞羊,因為人命寶貴。」

教練說:「都不能撞,停車。」

9月1日上午,一段「抱孩子女子推搡交警被撂倒」的視頻在朋友圈熱傳,警方執法方式引發爭議。上海市公安局官微最新通報稱,「該事件中民警為制止當事人無理糾纏而粗暴執法的行為是錯誤的。針對這一本不該發生的事件,將進一步強化全警法治意識,規範全警執法行為,努力提升整體履職能力和服務群眾水平。」

如果純從執法規範考量,這件事兒沒什麼可爭議的,該民警的做法即便是按照警方自己的規定也是不規範的。

根據公安部下發的《常見阻礙和妨害交通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現場處置規程(試行)》,對有未成年人隨行的當事人阻礙交通民警執行職務行為的,當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場時,應「確保其安全」。

但同時一些人也在替民警叫屈。在他們看來,民警此舉是由於該女子暴力行為誘發,最多也是「責任各半」;有人提出該女子如果在美國可能已經被擊斃;有人宣稱警察本來就是暴力機器,所以使用暴力很正常;有人則認為如果處置該民警過重會導致更多人以孩子為工具進行抗法;有人甚至懷疑現在很多自媒體號在黑警。

上述觀點,首先要承認是有現實基礎的,執法行動本來就是一個互動的過程,發生了矛盾糾紛,很多情況下被執法對象也是有責任的;現實中一些人確實利用孩子、懷孕、生病、殘疾等作為擋箭牌,試圖抗拒執法,甚至不惜使用暴力,這讓基層執法人員十分頭疼。

而一旦發生這種涉警輿情,有些自媒體號確實會開始煽風點火,目的其實也就為刷點流量。

但我認為,這些觀點恐怕都沒有搞清楚這件事的核心實質,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要為警察摔孩子憤怒呢?

在我看來,對於未成年人的同情和保護心理當然是直接原因,但背後卻是因為公眾對權力的天然焦慮,並且這種焦慮其實一直在限制警權和執法便利的博弈中煎熬。而將維護公民權利與警方執法對立起來考量,也就犯了前邊提到的「撞人還是撞羊」的錯誤。

我們先考慮什麼是執法權力。

警察都愛說,自己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授予的,但國家法律為什麼要授予你權力呢?

在現代社會,執法部門的權力來自於政府授權,而政府往往是由代議機構立法授權,因此實際上執法權力本身來自於法律,也就是來自於公眾授權

那麼公眾為何要授權給一些人來干涉自己的生活呢?這其實可以看成是一種社會契約,公眾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秩序,將部分自身權利讓渡、放棄,以換取政府提供的社會秩序保障。

比如警方查驗身份證,這權力當然是來自行政法規,而其核心則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人身權,換取警方可以通過查驗身份證來維持社會治安。

再比如交警查處違停,本身也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停車權利,從而讓交警可以對公共場所的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從而來確保每一個人有序停車。

在這個過程中,公眾對於權力的焦慮是天然存在的。這一方面或許來自自古以來對權力恐懼的集體無意識,另一方面則應該是來自公眾對讓渡自身權力獲得回饋的不確定性。

比如對於警方的執法權,公眾自然是希望警方執法可以實現社會治安良好的,那麼如果未能獲得社會治安良好的效果,則公眾會認為這個權利讓渡「吃虧」了;而如果權力反過來侵害公眾的其他權利,甚至影響社會秩序,那麼則是不可接受的了。

而這件事如果放到近幾十年中國社會對警察權力的約束進程中可以看到,實際上公眾要求限制警權和警方尋求執法便利之間一直在博弈

有意思的是,警方的博弈方式是以展示成果和講述甘苦來實現的,一方面用「破獲XX案件」來展示其使用權力的成果,另一方面用「XX警察奮戰XX天」、「刑警回家太晚睡門口」這樣的人情化展示來獲取公眾的理解,後者可以稱之為「警察也是人」的邏輯。

而公眾中的方式則相對多樣,既有試圖從學理、法理上來限制警權,也有用放大警方執法失誤甚至腐敗來限制警權,更有通過簡單情緒宣洩來推動警許可權制的,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妖魔化警方的執法,將警察描述成「黑社會保護傘」、「刑訊逼供實施者」、「完全無視公民基本權力」的惡劣群體,這大概可以稱之為「警察不是人」邏輯。

在警察是人還是不是人的各種叫罵中,其實最終勝出的並不是警方的成果展示和人情化展示,也不是公眾中的放大失誤和情緒宣洩,因為這些都是單純的個例,而且總能找到相反的例子。

反而是從學理上限制警權的訴求和警方現實執法便利需求達成了默契,於是在法治框架下對警察權利進行了一種叫做「規範化」的限制。

這種限制既不是單純的授予也不是徹底的剝奪,而是有條件有目的有限定的授予,並且從實體到程序都在不斷進行完善。於是規範化執法成為了實現警方社會管理功能和緩解公眾對權力焦慮的一個最優結合點。

對於公眾來說,每一次對執法權進行限制,都是一部分個人權利自由的實現,因此也就逐步緩解了公眾的焦慮。

對於警方來說,這其實是有好處的,因為在「規範執法」的框架下,即便警方有什麼錯誤,也不能被用來做系統性的批評,更不可能將個案放大到對執法權力的批判。

於是,在不斷的博弈和煎熬中,規範化執法達到了一種平衡,既不讓公眾對執法權力過於焦慮,又讓執法權不至於受限過多而失去社會管理的能力。

但一旦警方的行為超越了規範化執法的限制,雖然仍具備社會管理功能,卻破壞了好不容易才達成的社會默契,讓公眾對權力的焦慮再度煎熬,因此公眾自然會怒不可遏,那麼前邊提到的放大個案和情緒宣洩就會再次出現,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如果認同上邊的論述,那麼其實本文開篇提到的那些替警方辯護的問題也就很清晰了。

第一、如果這是民警和被執法對象兩人的私人恩怨,確實可以用「責任各半」來定論,甚至還可以用「釁由彼起」的原因更多責怪那位女子。

但這種「誰先不對」的邏輯是不能完全套用到警方執法中的,民警的執法行為並非基於自己擁有的公民權,而是公民讓渡的執法權,其中甚至包括了暴力使用,那麼這種權力如果被濫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傷,則顯然公眾會認為自己的權利讓渡獲得了負收益,這樣進一步加劇了公眾對於權力的焦慮,從而是不能接受的了。

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人如此憤怒,因為摔在地上的,不止別人家的孩子,還是執法規範,也就是他們的權利

第二、婦女暴力抗法這種事,從上述社會契約模式看,是屬於系統外不可控因素,你不知道哪天從那個小巷裡就出來個人干出點什麼,而對於警方權力的限制,則是屬於系統內可操作的,因此選擇約束警方執法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並不是針對警方,而因為這本來就是這套社會契約系統的一部分。

而對於這種事情的處置,本來就包括了對抗法行為的處罰和對違規使用警權的處分,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交警應該依法接受處分,而女子阻撓執法的行為同樣應該接受處罰。兩者互相不存在矛盾或者辯護的關係。

第三、用未成年人為擋箭牌這種事,和警方的規範化執法並不矛盾。那些認為處置涉事民警就無法執法的想法,是典型的「零和博弈」,也就是認為維護公民權利和行使執法權是不能同時實現的,類似於「撞人還是撞羊」的選擇題其實忘記了「權力來自權利讓渡」這個基礎,因此沒有明白法規其實早就在權力行使的範圍上做了劃定。

而如果理解這一點,其實可以明白,針對「拿未成年人當擋箭牌」是可以通過規範化執法來處置的,只要事先規定處置方式和流程,並讓公眾接受和認可,那麼可以最大限度內避免造成未成年人損傷,而即便事後造成損傷,通常也就是對工作態度有所批評,不至於上升到對行使執法權層面的批判。

第四、那些認為警察是暴力機器,或者提出「當場擊斃」想法的,恐怕同樣沒有弄清執法權行使的意義。

現代社會的警察機構作為暴力機器本來就是來自於民眾的授權,暴力機器不可能脫離本國民眾權利而獨立運行,而行使執法權是出於維護廣大民眾利益的目的,不是單純的為了實現暴力,更不接受超出規範限定的暴力。

姑且不討論美國是否真的廣泛存在「當場擊斃」,即便是有,那也是美國公眾權利和警方執法權博弈的結果。

而在中國社會目前社會管理框架下,「當場擊斃」這種做法,即便是美國有我們也不可能學,因為這實際上是打破原有社會契約的做法,勢必受到反彈了。

最後,我還是希望這種事少發生,因為我相信不論是那個女子還是警察,沒有人希望孩子摔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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