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摔娃事件看法制概念
當年quora上有個問題,說面對「手無寸鐵」的罪犯時警察是否不應該用槍,大概問題出現在佛格森某非洲裔嫌犯試圖搶警察槍並且指紋都留在了槍上,最後被警察擊斃,而後非裔因此鬧事打砸搶的佛格森事件之後。
阿拉斯加有一案例,某女警執勤攔住四個醉酒男性,結果四人不配合執法還圍攻女警,並且試圖搶配槍。最後女警出槍擊斃兩人拘捕兩人。大概是這樣。因為憑回憶複述,細節可能略有偏差。
亮點來了,沒被擊斃的兩個人被起訴謀殺罪並罪名成立。當時我覺得這很不可思議。後來查了下,之所以起訴謀殺,是因為某幾人共謀進行違法行為導致有人被警察依法擊斃,那麼活的人對死的同夥負責,這背後的理由是如果他們不拉著死人去犯罪,死人就不會死,這屬於有預謀的剝奪他人生命。
回到上海的這個例子,警察做錯了么?我覺得一點都沒有。警察做為執法者,要維護的是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而法律的權威,保護的是所有守法者的切身利益。在面臨對警察違法犯罪襲警的嫌疑人時依法使用強力措施再正常不過了。對方有沒有抱小孩並不影響這一決策。
反而是抱小孩的嫌疑人,明知道自己抱著小孩,還要主動去襲警,難道不應該是她對小孩的人身傷害負責任么?如果小孩受了可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那麼很顯然是這個女嫌疑人而不是執法的警察對其負責。這就好比你明明看到懸崖還要抱著小孩子往前面走,摔死了能怪的了懸崖么?實際上,當警察作為法制體系的執行者來執行公務時,警察代表的是法,法既是這個懸崖。
的確,這抱小孩的嫌疑人身上沒槍,我國國情也和美國不同。但在第三者因嫌疑人的違法行為而受傷或喪命,應該是嫌疑人而不是執法機構要為此負責這一點上,兩者是完全可以類比的。
某種程度上說,我國法制不完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執法機關不敢在應當使用強力的時候果斷使用,導致民眾對法律並不心生敬畏。所以違法成本很低,大家都不守規矩。
而這種環境下,吃虧的是我們這樣守規矩的普通人,獲取利益的是不守規矩隨意踐踏法律的違法違規者,佔盡社會的便宜。違停的人,犧牲的是我們守規矩司機的利益;插隊的人,犧牲的是我們老實排隊的人的利益。諸如此類。
我衷心希望上海市作為全中國文明程度最前沿的地方,能夠藉此為法律正名立威。那麼下一次有人在違法犯罪時尤其是試圖襲警之前,心裡自然要有所顧忌。法制觀念,就是這樣一點點建立起來的。
作者: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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