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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現在才有,「共享女友」古代早有!

「共享單車」現在才有,「共享女友」古代早有!

劇照

網路時代,「資源共享」受到熱捧。說著說著,「共享單車」就出來了。說著說著,「共享寶馬」也出來了。有人在等在想,「共享女友」啥時候出來?想法太晚,「共享女友」的事早已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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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劇《典妻》劇照

古代流行「典妻」,就是雙方談好價錢,在約定的時間內,甲方將妻子轉讓給乙方。現代作家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中,述有浙江農村「典妻」細節:有一個秀才,因為沒有兒子,年紀已五十歲了,想買一個妾;又因他底大妻不允許,只准他典一個,典三年或五年……肯出八十元或一百元的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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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劇《典妻》劇照

故事細節中可以看出,被典出的女子,既不是對方的妻子,也不是對方的妾。根據古代的婚姻制度,男子只有一個妻子,剩下的只是媵妾。《為奴隸的母親》中還有一個細節:老秀才與「典妻」生下孩子,叫老秀才的妻子為「媽媽」,稱自己的母親為「嬸嬸」。事實上,「典妻」連「媵妾」都算不上,大約相當於現在的「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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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寶馬

「典妻」現象,最早出現在南北朝時期,時稱「質妻」或「雇妻」,即自己妻子與他人進行物質交換,如同典當物品。宋、元時期比較盛行,《元史·刑法志》載:「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儘管官方予以禁止,民間行為始終存在。《大明律·戶律》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清代比明代略為寬鬆,《大清律例便覽·戶婚》規定:「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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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劇《典妻》劇照

從元明清時期的律法規定可以看出,「典妻」皆是一種違法行為。變象將妻子賣身為奴的,則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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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典妻契約

民間為什麼要違法呢?當然是不得已而為之,或曰鋌而走險。實在太窮,沒有辦法活下去,供需雙方產生,一方在無路可走之際置利益與尊嚴於不顧,才會走「典妻」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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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典妻契約

「典妻」雖不是娶妻納妾,民間也有一定的儀式,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這也是保證契約嚴肅性的需要,此外也是為了未來子女博取正名,獲得社會的承認。但這一切前提都是契約,時間一到,說散就散了,這與處「女友」又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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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劇《典妻》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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