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回,我關掉了孩子的呼吸機……醫生專訪
一位醫生的口述
2002年,我在ICU重症監護病房輪轉。
這天,來了位11歲的小男孩,患的是原發性肝纖維化。
孩子的家裡是農村的,經濟條件有限,送到醫院的時候已經是家徒四壁了。
的原發性肝纖維化的病人發病早,在肝移植開展以前,一般不會活過20歲,所以大多數患者會往往死於不可逆轉的肝功能衰竭。
肝移植對於病人來說,提供了一線生機。
我們對小男孩進行了肝移植手術,醫院也承擔了一部分費用。手術及手術近期恢復都很順利,術後免疫抑製劑也是醫院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免費提供的,孩子還定期在醫院監測。
術後一年左右,孩子的新肝臟開始發生排斥反應,出現了肝功能衰竭、肝昏迷等情況。
然後,小男孩的父母把他送過來後,就不見蹤影...
多方設法聯繫,都找不到,唉……
我們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表示理解:可能男孩的父母現在連在城市吃飯的錢,都沒有了,厚厚的費用清單,他們更不知怎麼面對了...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是堅持對孩子進行了一個月以上的積極治療,最終孩子還是發生了序貫性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昏迷、失去意識,瞳孔散大,全身水腫,陰囊腫得跟個籃球似的,也就是說,孩子已經腦死亡了...
最後,他的血壓和呼吸也就靠大劑量多巴胺和呼吸機維持著,這時候可以說連植物生存狀態都達不到。
但是孩子的父母依然找不到 ...
那個時候我們都在討論怎麼辦,所有現代醫療的措施都已經施加在他身上,實在沒有更好的辦法了。打個比方,牆上掉了一塊磚,我還能砌回去,整堵牆呼啦啦傾倒,誰抵得住啊,孩子的生命就這樣耗著。
大概一個禮拜後的一天,我值晚班,小孩的父母早不知所蹤,特護都知道這個小孩已經不行了,都去照顧其他病人了。
就那麼一瞬間,我閃過一個念頭:
不對啊!不能這麼拖著啊!
於是,我關掉了這個孩子的呼吸機。
5分鐘後,一切都結束了……
口述者感悟
結束這個小孩持續的痛苦,我只用了幾秒鐘,如果說讓我考慮一周的話,我肯定不會關(呼吸機)。
我想,大多數在醫院裡面離世的病人都是痛苦的,這種痛苦常人無法想像。
插管,心臟按壓下去5厘米(這樣才算有效)的那種感受,正常人永遠沒法體會到。死是一種必然的狀態,讓死者走得更有尊嚴,痛苦更少一點,是活人應該盡的一項義務。
一個健康的人、有清醒頭腦的人,應該推動並滿足病人的善終權,只有活人做好了,在他死的時候才能享受到這種善終權。
整理者手記
當我整理完這個故事發給口述者本人時,這位醫生思考了良久,希望我刪除該故事,他提到如下一段話:
「這是經過慎重考慮後的決定,因為這個經歷在法理上沒有支持點,會被某些人濫用。
我明白這個故事的重要性,但是,您和您的同仁必須清楚,『安樂死』這個話題過於敏感。
大家都知道,『安樂死』可以積極倡導,但不能付諸實施。如果覺得不便刪除,請您辛苦一下,隱去我和我們醫院的真實名稱。
畢竟,在這個瘋狂的年代,我一個小小的醫生吃罪不起啊!萬分感謝您的理解和支持!」
我十分理解這位醫生的顧慮,然而,如果刪除這個故事,我內心不舍。我想如果我是那個小男孩,我會多麼感激這位能讓我儘早結束痛苦、安靜死去的醫生。真希望每個人通往天堂的路都如秋葉般平靜安詳!
關於「安樂死」
安徽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玉峰介紹,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安樂死」這一說法。從現實情況來看,所謂的「安樂死」一般是指人為地主動終止他人生命,這在刑法上則構成故意殺人罪。親人重病,家人想為其終結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誰也無權主動剝奪病人的生命。
目前,世界上允許安樂死的國家有一些,如荷蘭,那中國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是備受社會爭議的問題。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安樂死在荷蘭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夠證明滿足下列標準,報告已經實施安樂死的醫生不會受到起訴:病人請求安樂死是自願的、經過充分考慮的、一貫堅持的和明確的;醫生與病人有足夠密切的關係,使醫生能夠確定這個請求是否既是自願的又是經過充分考慮的;按照日前的醫學意見,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醫生與病人討論過除安樂死以外的可供選擇的辦法;醫生至少應向一個具有獨立觀點的其它醫生諮詢;安樂死的實施應符合優質醫療實踐。
對於這位醫生的做法,讀者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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