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察摔娃事件:我擔心的是拍照發圈的人現在怎麼了?
最近朋友圈都在傳播上海警察摔抱娃女子的事件。從視頻中看出把娃女子過於激動有妨礙警察執行公務之嫌,而當事警察不顧孩子安危粗暴行為肯定屬於不當行為。
孰是孰非大家都應該一目了然,官方也做了對當事警察的停職處罰。
14時10分,事發地上海松江公安分局發布了新聞通稿,通報了事情的初步調查結果,並宣布涉事民警被停職,接受調查。
官方回應,警察是錯的,已經停職了
恬購君卻對事件有不一樣的看法和疑問。
我們看到有一段流傳的視頻中有個警察說誰拍照就把誰送派出所。
這個事件發酵導致當事警察受到處罰,正是因為有人拍照發到朋友圈。
對於此事恬購君有兩個疑問:
拍這個視頻的人現在怎麼了?有沒有被送到派出所?
警察不允許拍照,拍照就要送派出所有沒有法律依據?
下面這個視頻是相對完整(除沒有那段要把拍照者送派出所的)
法律學者:應明令禁止「執法不許拍照」
2016年06月13日08:33南方都市報
(摘要)法律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16條、18條,《人民警察法》第3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還是《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4款、第5款的規定,都是關於不得阻礙警察執 法或對違反者處罰的規定,沒有任何一條是關於「警察執法不許拍照」的。
雖然說《操作規程》第16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根據警情需 要,要求在場無關人員躲避」,但這顯然是為了保護在場人員不受違法犯罪行為所傷害,是對危險警情的躲避,至多是躲開、別妨害執法活動,而不是不能對執法活 動拍照。至於第18條規定,「違法犯罪行為人不聽從公安民警口頭制止,並實施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應當根據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處罰措施」,根本就 是針對違法犯罪行為人而不是拍照人、監督人的。《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 依法執行公務」,更是指的妨礙執法行為,而不是沒有妨礙性的拍照行為。
事情已經告一段落,當事警察已經受到處罰。但是我們還是擔憂拍照的人有沒有送派出所?這種情況到底能不能拍照?
希望上海警方給出明確回復。我等屁民以後好遵守法律法規,免得一不小心搞到派出所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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