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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國歌法、核安全法、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據悉,國歌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核安全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了新聞發布會。

國歌法

國歌法將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對於為何要制定國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現實生活中存在奏唱國歌不規範、參與者舉止不得體等問題,且對國歌奏唱和使用雖然出台過兩個黨內規範性文件,約束力卻不夠。

「此次通過的國歌法明確了國歌應當奏唱和不得奏唱的場合。」武增說,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重大會議、重大儀典、重大外交活動及重大體育賽事等。不得奏唱的場合包括「不得用於商標和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現場有記者提問「用手機下載國歌作為手機鈴聲或叫醒服務是否違法」,對此,武增說,這種情況她從未遇到過。

她舉例說,「我和部隊的人有過接觸,有些人選擇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作為手機鈴聲,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國歌法規定,不能在不適宜的場合演奏、使用、播放國歌,要保證國歌的尊嚴,維護國歌的尊嚴。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武增說,國歌法是對國家象徵、標誌進行規範的立法。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屬於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尊重國歌、了解國歌、會唱國歌是對每一個公民基本的要求。維護國歌的尊嚴,也是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尊嚴。」

「把維護國歌尊嚴與所謂公民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武增說,國家要對公民合法權益予以保障,同時對辱沒國家尊嚴、損害民族感情、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必須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國歌法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編輯:梁燕(EN003)

核安全法

核設施建設各環節都要有許可

談及為何要制定核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說,其目標就在這部法律的名稱里,即「安全」。「如果說再加兩個字,那就是『絕對安全』。核一旦發生事故,就是大事,所以要確保萬無一失。」

據悉,我國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大國,核電技術在建運行56台,總規模位居世界第三。其中,在建20台,規模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國核能發展30多年來,至今未發生世界核事故分級表中二級以上核事故或核事件,「該成績在所有核電國家中處於較好水平。」

童衛東透露,核安全法所有的制度設計都圍繞著「嚴」字進行。對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每個環節都要有許可,可以說一步一個門檻。「在目前行政審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這麼多許可,是非常少見的。」

另外,該法律對核事故的應急問題也做出規定,「使得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童衛東說,「特別要強調的是,核安全法把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單獨成章作了規定,以消除大家對核能發展的恐懼、疑慮。」童衛東說,重大核安全事項都要徵求公眾意見和利益相關方意見,以適當的形式反饋,以加強社會監督。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核安全法條文共94條,僅法律責任就有17條,罰款最高處罰可達500萬元。

「在討論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從嚴設計法律責任。所以在立法時我們不斷提高罰款標準,增加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童衛東說,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可以加強企業的法律責任。

核安全法還明確,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採用無過錯責任。即,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極少數情況下才能排除責任。如,戰爭、武裝衝突等其自身難以控制的情況下才能免責。諸如重大自然災害,也不能免責。」

本組文/本報記者孟亞旭責任編輯:梁燕(E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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