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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復婚身陷經濟糾紛,當你的事業合伙人是前女友時……

薛之謙和李雨桐的互撕事件發酵至今,雙方各執一詞,觀眾們誰都不知道薛之謙當初究竟什麼時候結的婚、知道他結婚的時候卻是他離婚的時候,而薛之謙、李雨桐和高磊鑫三人感情交集的時間線也是一團亂麻,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上也有諸多撲朔迷離的疑點。

事件主角:

薛之謙

李雨桐(薛之謙「愛過的」事業合伙人)

高磊鑫(薛之謙現已復婚的「前妻」)

利益之爭關鍵詞:

UUJULY品牌女裝店(上海潮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所屬品牌);

上海潮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權。

背景:

前不久,薛之謙與高磊鑫雙雙在微博高調宣布復婚,偶像的破鏡重圓讓很多粉絲又相信愛情了,可還沒祝福幾天,就有個女人開始站出來怒撕薛之謙,這個人,不僅是薛之謙女裝網店的生意合伙人兼模特,也是薛之謙的前緋聞女友之一——李雨桐。

李雨桐為什麼會在這個時候突然跳出來扯薛之謙的後腿呢?當初薛之謙離婚時為什麼不發聲?很多站李雨桐這邊的網友分析稱:在一起戀愛的時候她不分你我,但如今薛之謙和高磊鑫復婚,他的財產變成夫妻共有,曾經和薛之謙一起打拚經營網店的自己,很明顯給他人做了嫁衣,另外,李雨桐有理由懷疑是薛之謙和高磊鑫做局坑自己的錢,總之李雨桐很不甘心。

熙熙皆為利來,攘攘皆為利往。雖然「愛過,不分誰多誰少」,但感情遠不如利益數字清晰分明。

今天,我們就談一談薛之謙與李雨桐的個中利益糾纏涉及的股權問題。

李雨桐在UUJULY的身份

2013年,李雨桐為了給薛之謙的網店拍攝宣傳照片,被自己當時所屬的經紀公司——上海久尚演藝經紀有限公司,以」違反合約私自接拍公司禁止拍攝的雜誌」的起訴理由告上法庭,並提供了一條線索,在2013年的《悅己》雜誌上,李雨桐的頭銜署名里總經理一職,稱李雨桐是「UUJULY」的店主。但案件合同糾紛的裁決書上顯示,「李雨桐未在UUJULY擔任任何職務」。

另一邊,在2014年的UUJULY店官方微博的一條博文里,還在稱李雨桐為「總經理」。

所以,李雨桐究竟在UUJULY中處於什麼樣的職位?這一點非常不明晰,或許薛李二人之間有私下協議。

李雨桐持有公司股權?

李雨桐在微博里寫道:「第一份合同是2012年簽署的,當時是薛之謙60%,我40%。後來因為薛比較忙,而我需要每天上班負責運營店鋪,在第二次上新後,薛便主動提出再讓我10%,但是他表示重新更改合同太麻煩,既然給我了也就不會反悔,所以實際上我們是5:5分成。」也就是說他們兩人各佔網店百分之50的股份。

李雨桐所說的淘寶店就是經營UUJULY品牌的一家服裝網店,註冊在上海潮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於2009年,法人代表是薛之謙。

李雨桐繼續表示:「2015年在我掙扎的期間多次提出分手,並且想要放棄店鋪。薛之謙說因為外界都知道他有個女裝店,如果關門的話他會沒面子,因此儘力挽留我,並將合約股份比例改為我80%,薛之謙10%,薛的表妹湯某5%,以及圈內好友朱某5%。」

之後,媞蘇提出入股UUJULY店鋪,薛之謙想拿走400萬以後將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李雨桐,但李雨桐沒有同意。

再看看薛之謙這邊是怎麼說的:「李雨桐當時是個拍攝雜誌的模特...但她起初沒有錢我也沒有錢...一起做UUJULY後我們才都開始有錢的...合作後以百分之50的股份給她至少證明我不是一個愛占別人便宜的人...包括我現在的dsp 我也是和合伙人5:5分...我們合作一共三年多,李雨桐共計拿1079萬,我拿了850萬。"

薛之謙名下有多家公司,而與李雨桐有交集的公司僅為上海潮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雖然兩人發布的內容有出入,但李雨桐所說的「兩人各佔百分之50的股份」的情況,卻沒有在該公司頁面上有所證明。即使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里,這家公司當前的股東也只顯示有薛之謙和他的父親薛良園。

系統中顯示,股東及出資信息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2014年2月28日之後工商只公示股東姓名,其他出資信息由企業自行公示。

也就是說,目前的公示信息,只顯示到2014年3月1日,這之前的股東變更情況並沒有公示。那麼2014年3月1日之前,該公司的股東情況,可能存在三種可能:

第一種是之前股東分別為薛之謙和李雨桐,各佔50%股份,後來做了股東變更,李雨桐退出。

第二種可能是,股東一直都是薛之謙和薛良園。也就是說,出於薛之謙明星的特殊身份,由其父親薛良園代替李雨桐持股,薛良園為名義股東,李雨桐為實際股東。

最後第三種可能,也是最合理的是,薛之謙的女裝網店UUJULY在當時是C店,即個人註冊登記的網店,而李雨桐和薛之謙的合同針對的都是UUJULY實體店鋪股權合同(股份比例為李雨桐80%,薛之謙10%,薛的表妹湯某5%,以及圈內好友朱某5%),所以李雨桐所說的「股份」,和薛之謙名下公司的股份是兩碼事。

公示信息疑點:

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顯示,上海潮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為沒有按時報送年報,於2016年7月6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來於2016年12月28日移出。

這個記錄是永久存在的,即使像這樣後來移出異常,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企業的信用。

股權變更信息

這個內容屬於即時信息公示。就是說,公司有了股權變動,就需要在該系統上進行公示,股權比例若沒有變動是不需要公示的。

股東及出資信息

股東及出資信息,分別至少在兩個地方顯示:一個是公司基礎信息頁面中,另一個是在公司年報內容中。

根據上面兩個圖片顯示,兩位股東薛之謙和薛良園的實繳日期,第一個寫的是2013年9月26日,第二個寫的是2009年11月10日。兩個實繳日期應該是一樣的。那麼上面兩個日期應該有一個是錯誤的,或許兩個都是錯誤的。

非夫妻關係的股權合作需要注意什麼?

由於李雨桐聲稱薛之謙不斷要錢,所以她選擇徹底扔下這攤子生意並和薛之謙分手,也造成了女裝店鋪換模特、風格大變之後老客戶不買賬的情況,銷量下滑嚴重,店鋪經營受阻,和媞蘇的合作也沒有繼續。

那麼像李雨桐這樣的企業合伙人、一離開她整個企業就會元氣大傷的「核心骨幹」,該如何留住並且有效激勵呢?

經邦建議:

李和薛其實都是這個女裝店鋪缺一不可的人物。單靠一個李或薛,這個店可能都經營不好。面對薛提出轉讓全部股份給李,自己全部退出的建議,李沒有採納;李甩手不管這家店鋪,更是造成了店鋪經營受阻,銷量下滑。

一個成功的企業,一定是幾個股東分工配合的結果。一旦出現公司僵局,股東長期衝突,公司的繼續存續會給所有股東利益帶來重大損害。對於李雨桐這樣的企業合伙人,一方面要通過股權激勵來實現利益捆綁,另一個方面如果出現股東衝突,公司僵局,一個暢通的股東退出機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寶。

如果薛和李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約定好退出機制,在《公司法》75條的基礎上,加上一些意思自製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條款,一旦出現某些股東異議,可以強制要求公司縱向回購異議股東股權,恐怕結局會是薛之謙全身退出,李雨桐獨家經營的局面,雖然前景如何無法預測,但至少會比現在這種兩敗俱傷,無人經營的局面要好。

如何有效避免股東互撕,元老和平退出?

經邦建議:

為了避免股東、合伙人互撕,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非常有必要約定一些個性化的條款和退出機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相當於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憲法,具有除了法律、法規以外的最高效力。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往往是個性化的條款,而到了企業個案中,一定是個性化的,需要量體裁衣的。比如《公司章程》中就有11處允許意思自治,填補《公司法》中沒有約定的漏洞,諮詢公司作為智庫,正是幫助企業提前做好個性化定製,防患於未然。

* 特別感謝 :經邦諮詢 資深諮詢師楊少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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