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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推行末位淘汰機制的經典四步工作法

很多單位在推行末位淘汰機制時,不講條件夠不夠,不管方法得不得當,一股腦的就去推行,往往把末位淘汰變成了打擊報復,甚至是擠兌人的一種工具,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一下經典的四步工作法,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步:在績效考評程序和方法科學、結果合理合法前提下,對考評名次靠後的員工,公司需要提供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的機會。

第二步:對培訓後的員工或者調崗後的員工再次進行考評,對考評通過者,繼續留任,對考評仍不能通過者,為再次不勝任工作者,公司此時才開始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三步:確認公司可以採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後,公司還需要注意的是提前通知員工。法律規定的提前通知期是一個月,因此公司通知員工的時間最少不能少於一個月,如果公司認為提前通知員工有困難,也可選擇以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來代替提前通知期,即代通知金。

第四步:最後公司還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由於這種原因被辭退,員工本身沒有重大過錯,所以法律考量到員工的利益,需要公司支付適當的補償。儘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但不代表其就沒有付出過努力,更不代表著對企業毫無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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