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出事我賠錢,憑啥
2015年9月,在一個騎友微信群中,湯先生提出倡議,包括劉先生在內的數名騎友響應,大家相約於12日開展往返門頭溝的騎行活動。
當天中午,由20餘名騎友組成的車隊到達門頭溝安家莊附近河邊,之後眾人自助燒烤飲酒。
下午1點30分左右,活動基本結束,各路騎友隨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覺的劉先生等8人。下午4時,劉先生睡醒,8人遂組成一路車隊,沿109國道複線返回。
騎行途中,劉先生落在了隊尾,在位於落坡嶺鐵道口下坡處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現場車胎全爆、車架摔斷,劉先生隨後被送往門頭溝區醫院救治,但當日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後交警綜合調查情況認為符合單方交通事故。後劉先生的血液檢材中檢出酒精,其含量為56.4mg/100ml。
據了解,參加此次騎行活動的人員大部分互相不知道真實姓名,燒烤餐飲費用由參加者共同支付,並沒有當事人從中盈利。
去年9月,劉先生的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將湯先生等7人以及自行車協會起訴到法院,索賠146萬多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為自髮式戶外運動存在危險性,參加者自願參加該類活動,應視為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自髮式戶外運動的組織者,並非都是決策者,其決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確的,只要不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就不應當要求其承擔責任。後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家屬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近日,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二審改判,判騎友湯先生等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類似於相約騎行這種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中,相約者之間並不負擔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被約之人一旦以實際行動加入到騎行活動中,則本案不僅存在單純的相約行為,而且在相約之後湯先生等7人與劉先生按照同一路線共同騎行,因而在他們之間產生了比一般注意義務更高的注意義務。湯先生作為組織者所選擇的線路存在較多的陡坡和彎道,增加了此次騎行活動的危險性。但沒有證據表明湯先生對大家的飲酒行為有任何的提醒和勸告,反而有證據表明湯先生自己也和大家一起飲酒。
此外,作為組織者的湯某隻要安排或者建議一兩名騎友跟隨在劉先生附近進行提醒或隨時提供幫助,劉先生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的幾率就會降低,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人在現場以致耽擱了黃金救助時間的情況也就不會存在。
最終,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湯先生承擔8000元的賠償責任,其他6人每人承擔5000元的賠償責任。
當騎友相約一起外出騎行時,彼此之間確實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這種義務,湯先生及另外的騎友們都已盡到。——在發覺劉先生摔倒受傷之後,他們趕緊撥打急救電話,並攔截過路救護車將他送進醫院。
而在此案中,法院之所以判決湯先生等人承擔責任,主要依據在於事發當天「湯先生只要安排或建議一兩名騎友跟隨在劉先生附近進行提醒,劉先生發生事故的幾率就會降低,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人在現場以致耽擱了黃金救助時間的情況也就不會存在」。而這樣的依據,根本站不住腳。
劉先生的出事地點,位於落坡嶺鐵道口下坡處。而在騎行運動中,結隊下坡屬於禁忌。換言之,下坡之時,騎友只能各自為陣,而因個人速度及技術差異等因素,相互距離必然拉大,等到平路時,相互距離拉大到數公里,誰也看不到誰很正常。真是按照法院的說法,「安排或建議一兩名騎友跟隨在劉先生附近進行提醒」,出事的可能就不止劉先生一人。
作為一名成年人,劉先生當然明白外出騎行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既然自己願意參加,那麼風險也就只能由自己承擔。至於其他騎友,與劉先生之間既沒有利益關係,也沒有合同關係,對劉先生也就沒有法律上必須承擔的義務。
況且在本案中,劉先生曾經飲酒。而據業內士介紹,騎行活動中,絕對禁止飲酒,酒量再好也不能喝,多少也不能喝,不戴頭盔和喝酒是騎行活動中的兩條高壓線。既是高壓線,劉先生就不該去碰;碰了,就得自己承擔後果。
在騎行中意外去世,劉先生的不幸令人惋惜,家人的痛苦也令人同情,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有人對劉先生之死負責任。事實上,在這起意外事故,惟一的責任人就是劉先生本人。若是他在中午燒烤的時候不喝酒,若是他在下坡的時候能夠小心謹慎,意外也就不會發生。
在劉先生的家人上訴之後,北京一中院判決湯先生等7名騎友共計賠償38000元;如此判決,並不公正。這一判決,不僅侵犯了7名騎友的權益,也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日後誰還敢相約出去玩呢?
人生會有意外,人生會有災難,但該自己承擔的,還得自己承擔!當然,要想避免這種風險,也是有辦法的,在騎行之前,先買一份意外險就行。而在業內,這是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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