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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獎罰分明,社會迅即穩定

宋徽宗宣和時期(1119年-1125年),執政大臣雖然並非賢能,但尚能使人們盡其所用,而他們所施行的政策,大致尚能安慰人心。

但有些地區,就出現了虛報賑濟數目,而冒領獎賞的人,以至於所減免的租額與實際不符,沒給百姓帶來益處,地方大員有欺上瞞下的情形。

有一次,京西運判(掌輔助鹽運使或鹽法道監察各鹽場)李祜,啟奏:房州(今湖北房縣)民眾數百人,陳訴他們遭受的災害很大。知州李悝,竟抓住其中為首的人,進行毒打併遊街示眾,以此警告那些隨便上訴的人。由於這個原因,這個州的稅額,絲毫沒有得到減免。

皇上得知此情,立即下詔:李悝除名,所有簽書官一律停職!

不久,李祜接著又啟奏說:唐州(今河南唐河縣)、鄧州(今河南鄧縣)減免稅額賑濟百姓,全按照法令執行,但均州(今湖北均縣西北)、房州卻都不減稅,以至於四方盜賊亂起。

皇上得知,又下詔說:均州、房州守令,全部罷免。唐州、鄧州郡守,各升一級!

百姓們大喜,對皇上的聖意深為感激,大臣及將帥們,也能順從聖意。民心大振,社會迅即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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