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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或許是證券從業人員最容易犯的錯誤:代客理財

原標題:「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代客理財」莫輕信 證券投資走正途

市場上有些證券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騙得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財活動。然而當出現投資損失後,常常引發矛盾糾紛,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事實也會浮出水面。

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持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財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內60萬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委託期限為12個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內,賬戶如產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後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從業人員A已向當地證監局書面承認上述違規事實。A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並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代客理財行為,違反《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證券從業人員A採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B某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A某的承諾,最終自身財產遭到了侵害。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是指證券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

《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該規範執行。

《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投資者一定要明確區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託、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於公司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產管理合同。而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於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籤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內容。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嚴密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經驗。投資者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了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產品,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範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來源:江蘇證券業協會

浙商證券代客炒股致股民虧3000萬,損失還能補回來嗎?

日前,常州股民金某投訴稱,自己在2015年底與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投顧服務協議,金額5000萬元。然而,協議到期後,不僅沒有賺錢,反而虧損了近3000萬元。在監管部門嚴禁「代客炒股」的背景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為此,《第1金融街》記者進行了調查。

金某:自有資金5000萬交給券商

據金某介紹,這份標號為「2015-TG-NJ-023」的投顧服務協議在常州簽訂,他本人出資5000萬元後由浙商證券進行操作。從協議內容看,在不保障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賬戶的止損位為賬戶凈值不低於0.9(即虧損總額不能超過本金的10%)。此外,對賬戶的收益和虧損部分進行了約定,如果出現盈利,則浙商證券獲得盈利部分的30%;如果出現虧損,則浙商證券也相應地承擔30%的「賠償」。

(圖:投資者金先生提供的投顧服務協議)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協議書上,加蓋有「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顧問業務專用章」「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證券營業部」等印章。金某表示,自己雖然在常州工作生活,但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蘇某上門辦理了相關業務。金某還表示,對於資金來源,浙商證券還進行了「審查」,不僅要求資金不能是貸款所得、個人沒有貸款,還要求名下有固定資產等。「這些要求我都符合。」金某強調說。

簽訂協議後,賬戶進入實際操作階段,但2016年8月,金某發現自己的賬戶已虧損超1000萬元,占本金的比例超過20%。儘管明顯擊穿了雙方約定的止損位,但浙商證券卻並沒有按照協議書進行止損和補償。

補充協議:保障本金+全權代操作

在出現巨額虧損後,2016年8月21日,浙商證券與金某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書。

(圖:圖投資者金先生提供的補充協議書)

這份協議書稱,將保障金某的本金安全,而且一旦出現虧損,浙商證券的承擔比例為100%。在協議中還約定,合同運行期間,金某不得干涉和影響甲方操作思路和操作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操作壓力。甚至還要在「適當的時機調整部分資金至乙方在浙商期貨開立的期貨賬戶」。

記者看到,這份補充協議的到期時間與上述投顧服務協議的到期時間一致,即2016年12月27日。不過,時至今日,金某的賬戶已經虧損近3000萬。他告訴記者,浙商證券蘇某曾提出延長6個月的合同期,並保證賺到6000萬,收益還是三七分成等「解決辦法」。不過,這些所謂的「解決辦法」並未成行,而金某也走上了維權之路。

浙商證券回應:協議不實、印章系偽造

為了更好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3月28日,記者向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發去了採訪提綱,就投訴人反映的相關情況是否屬實、蘇某目前的工作情況進行了解。

昨日下午,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回應稱,經調查,投訴所稱的協議均不是該公司簽署,相關印章均系偽造。「鑒於該案涉及犯罪,我司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偵查。」回復中還表示,「考慮到本案正處於公安立案偵查階段,現仍在進展中且尚未結束,故與案件相關的具體信息尚不便透露,請一切以公安機關調查結論為準。」

另據江蘇證監局網站披露,3月29日,江蘇證監局發布關於對蘇某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蘇某於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客戶金某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江蘇證監局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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