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圖之85虎——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姚中民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姚中民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宣 判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19.62085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姚中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履歷及查辦過程
人物履歷
1985.05--1989.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
1989.06--1992.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3.04,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黨組書記;
1993.04--1994.01, 河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94.01--1998.03,國家開發銀行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3--1998.06, 國家開發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6--2008.09, 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兼貸款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8.09——2013.12,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
中共十七大代表。
發文通報
2013年底,當姚中民從國開行首任監事長職位上退休。
2015年初,姚中民曾因違反八項規定精神被中紀委發文通報。據貴州凱里市紀委官網文章披露,貴州省委書記趙克志曾於2015年1月30日在《關於姚中民、王用生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通報》(中紀通〔2015〕1號)上作出批示,要求貴州省從嚴查處,決不讓「四風」反彈。從中央巡視組反饋的意見看,國開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等問題較為突出:追責問責「高舉輕放」,失之於寬、失之於軟;鋪張浪費、享樂奢靡問題突出,辦公用房嚴重超標,在多地建高檔豪華賓館,閑置浪費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有禁不止,公款吃喝、違規購買禮品、公車私用等問題仍然存在;執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嚴格,存在因人設崗、「帶病提拔」等現象;信貸、採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存在廉潔風險和道德風險。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1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監事長姚中民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姚中民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7年7月21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珉受賄、貪污、玩忽職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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