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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水」的方法,能用來溺水急救嗎?

某地新聞辦官微發表微博《防溺水知識 關鍵時刻可以救命!》。其中,最關鍵的有關溺水急救部分強調使用「控水(倒水)」的方法「使胃內積水倒出」。以下是相關文章的截取。

7月20日,某地新聞辦官微發表微博《防溺水知識 關鍵時刻可以救命!》

「控水法」在民間有恩深蒂固的傳統,在影視劇中也不難看到。我國民間歷來不乏有關溺水急救的「特色」方法,「控水」通常就是其首要步驟,具體方法包括頭向下直立控水、倒背奔跑控水或牛背(鍋底)控水等方法。以下兩個場景大家感受下,覺得眼熟吧?

牛背控水法倒背奔跑控水經歷「發現」-「爭議」-「否定」的「海姆利克氏操作法」

要說明「控水法」不合理在哪裡,只要看一下與新聞中提到的「控水法」十分類似的、曾經被某些醫學人士推薦的溺水急救步驟之一——海姆利克氏操作法,是怎樣被提出、質疑和否定的即可。

海姆利克氏操作法

海姆利克氏操作法是由美國著名胸外科醫生海姆利克發明,於1974年成功救治一位氣管異物患者而獲得重視,80年代後被多家權威機構推薦為氣管固體異物急救的標準方法。

海姆利克先生一直致力於將海姆利克氏操作法在氣管固體異物救治的成功移植到溺水急救中。他認為,「溺水者氣管和肺內充滿了液體,是造成窒息的主要原因,要恢復肺通氣、換氣功能必須首先去除氣道中的液體。因此,海姆利克氏操作法應該作為溺水急救中的第一步,以確保呼吸道通暢。通常應該反覆執行該操作2~4次,直至口中不再流出水為止,需時4~6秒」。

這種方法也受到了很多醫生的推崇,並被應用於溺水急救。甚至有研究顯示,這種方法可以成功救治常規人工呼吸救治失敗的溺水者;而在很多溺水者,僅需執行該操作就足以獲得救治成功,避免了心肺復甦的實施。

為此,美國醫學研究所專門召集了專家委員會以確定該操作的有效性。

經過與海姆利克及其團隊的交流和文獻綜述審查,委員會得出結論:「雖然海姆利克氏操作法在去除吸入固體異物時是有效的,但沒有證據表明,溺水死亡經常是由吸入固體異物造成的。」並進一步認為目前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海姆利克氏操作法能夠有效去除吸入液體。甚至,沒有證據支持海姆利希的假說,即溺水者吸入大量液體,並造成窒息導致腦損傷和死亡。

總體上,委員會認為,除非經過反覆人工呼吸嘗試,懷疑氣道被固體異物所阻塞,現有的證據並不支持在近溺水者救治過程中常規使用海姆利克氏操作法。

更有甚者,美國心臟協會和紅十字會等權威機構則更將海姆利克氏操作法控水列為通常溺水急救中的禁忌。

原因有三

第一,控水是無用功,通常溺水者氣道內並沒有大量積水,即便有少量積水也不會造成氣道阻塞;在一項調查中,發現有94%溺水者氣道內並不存在大量水,而即便有少量水也不構成對呼吸道的阻塞,海姆利克的假說本身是不成立的。

第二,恢復肺通氣換氣和血液氧合是溺水的急救的第一要務,需要爭秒奪秒,而控水白白浪費了救命時間。

第三,任何控水方法都增加胃內容物返流引發誤吸進一步造成肺損害的風險。同時還增加頸椎和其他損傷的可能性。

以上對「控水法」同樣適用!

正確的溺水急救方法、步驟

首先,要清楚溺水的核心問題:窒息缺氧

WHO目前採納的溺水概念,指「由於浸沒或者浸入液體造成呼吸障礙的經歷過程。」從這個概念我們不難理解,溺水的核心問題是呼吸障礙窒息導致的缺氧。

缺氧可產生多系統的損傷和併發症,尤其是腦和心肌的損害是致命的。研究發現,缺氧0~ 1分鐘出現心肌易激惹;0~ 4分鐘不會導致腦損傷;4~ 6分鐘可能造成腦損害;6~10分鐘大腦極有可能受損;大約10分鐘不可逆性腦損傷常不可避免。

好消息是,通常水溫低於氣溫,體溫每降低1℃大腦氧消耗率可以降低約5%,而溺水通常發生在年輕人,他們對缺氧耐受性高於老年人,因此,溺水通常可以有更高的復甦率,不能輕言放棄。關鍵問題在於時間,儘可能早的恢復肺通氣,甚至從尚在水中就開始,當然這需要經過訓練的專業救生員來實施。

1救援與水中復甦

除了溺水者的自救,溺水者通常可以獲得旁觀者或專業救生員的救援。

1旁觀者救援

有資料顯示,由專業救生員執行救援,全部獲救人員中的不到6%需要就醫,僅有0.5%需要心肺復甦(CPR)。在旁觀者救援的一份報告,獲救者有近30%需要CPR。

多數溺水並非象人們想像的那樣,受害者會大力擊水並呼救,而通常是悄無聲息中發生的。神志清醒者即便掙扎也通常不會超過1分鐘,而兒童通常不會超過20秒。因此,識別溺水絕對是一種「技術活」,未經訓練的人對於沒有及時發現發生在咫尺的溺水事件不必過於苛責自己。

旁觀者救助的第一原則是以絕對保證自身安全為前提,可以通過使用長桿、毛巾、樹枝、長繩,或拋具有一定浮力的救生設備,或拋給可以幫助受害者呼吸用的管狀物等進行救援。

任何未經專業訓練的人,在沒有同伴合作的情況下,都不要輕易下水進行救助。

任何未成年人都完全不具有下水實施救助的能力,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都不要向未成年宣傳下水救助任何人的所謂「見義勇為」精神——這無異於教唆自殺,是犯罪行為。

如果不能進行任何實際操作性救助,那麼呼叫他人來幫助,或撥打110、120電話,都是適當的救援行為。

2專業救生員救援和水中復甦

在經營性涉水場所,要求配置有訓練有素的專業救生員為主的團隊,以及相應救援、生命支持和轉運設施和急救方案。

專業救生員被要求用視力不停對於監控的區域掃描,以發現常人不能發現的溺水跡象。一旦確定有人遭遇溺水,則緊急啟動相應的行動預案。首先,救生員以最快速度接近受害者。

如果遇險者有知覺,應迅速帶上岸,對於呼吸心跳正常者,僅需予以適當保暖,並觀察。

如果發現受害者失去意識,即刻在水中進行復甦一般認為對預後有正面影響。當然這種復甦僅限於人工呼吸,水中胸外按壓是不可能實施的。同時,迅速將受害者帶向岸邊,期間每間隔2~4秒繼續給予人工呼吸支持。

2陸地急救復甦

受害者一旦被救援上岸,需要立刻仰卧安置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有嘔吐者頭偏向一側。然後以最快速度判定是否存在意識、呼吸和心跳。對於呼吸停止的受害者需要即刻啟動基本生命支持,並同時呼叫專業醫療救護,以儘早承接高級心臟生命支持。

不同於通常的心跳驟停患者救治的CAB方案,溺水急救適當和有效基本生命支持(BLS)標準包括ABCD方案:

A =氣道:抬高下頜,以保持氣道通暢。如果有口鼻內顯見的異物,給予清理。

B =呼吸:即刻給予口對口人工呼吸。由於通常氣道內可能存在一定液體,一定程度上影響氣道的通暢性,因此歐洲復甦理事會建議初始人工呼吸連續給予5次,而非通常心肺復甦中建議的2次。此後,恢復到通常的2次人工呼吸與30次胸外按壓相間的規程。

C =循環:即胸外按壓,除了與通常心跳驟停存在順序的差異外,其他操作遵循一般規程進行。

D =自動電除顫:自動電除顫儀(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ators,AEDs)應為緊急醫療服務(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EMS)的標準配置。可以由經過適當訓練的肺醫學專業人士操作,可以自動對受害者心律進行分析,已經確認為心室纖顫,則啟動充電,由急救人員實施自動電除顫。

近年來,包括溺水在內的心跳驟停者急救中早期除顫獲得越來越多的重視,被認為是關係心臟驟停存活率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原因在於,1)被目擊的心臟驟停最常見的初始心律是心室纖顫;2)心室纖顫如果不能被轉換通常在幾秒到幾分鐘內發展為心搏停止;3)電除顫是針對室顫最有效的治療;4)隨著時間的推移除顫成功的概率急劇減少,一般認為除顫每延遲1分鐘生存率減少約7%~10%。

3BLS終止指證

以心肺復甦為主的基本生命支持應該一直持續,直到,1)生命跡象恢復;2)救援人員完全筋疲力竭;3)高級生命支持承接。

正如上文所述,由於溺水者通常是年輕人,水中低溫降低受害者的代謝率對於大腦組織具有保護作用,因此,溺水急救不要輕言放棄。已經有在寒冷水中溺水1小時成功復甦的報道。

4高級生命支持與後續治療

入院後的專業治療不贅述。

影響救治成功的因素

溺水發生後,呼吸以及心跳停止導致的缺氧時間是死亡和遺留嚴重神經功能損害的唯一關鍵因素。研究發現,相關關聯大致為:

0~5分鐘——10%;6~10分鐘——56%;11~25分鐘——88%;>25分鐘——近100%。

因此,早,是溺水急救的核心因素。溺水急救真正體現了時間就是生命,時間就是腦功能。具體體現在4個早期:

早期救援和救治;

早期心肺復甦;早期除顫;早期高級心臟生命支持。

心臟驟停後第2~4分鐘內能夠啟動實施基本生命支持,第2~4分鐘內實施早期除顫,第一個8分鐘內給予高級生命支持,以及緊急轉運到有資質的創傷中心並早期執行高級心臟生命支持措施和方案是都可以有效拯救生命,避免不可逆性腦功能損害。

綜上所述,溺水的核心問題是呼吸障礙造成的缺氧,救治的關鍵在於早期恢復肺通氣和血液氧合,氣道內少量的液體不影響其通暢性,不需要進行控水處置。

相反,無論民間傳說的各種控水方法還是醫學上針對呼吸道異物的海姆利克氏操作法,除了白白浪費拯救生命的寶貴時間外,還增加胃內物反流即誤吸進一步造成呼吸損害;以及增加頸椎等其他損傷的機會,通常溺水急救中應該禁止所謂的控水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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