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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置業顧問稱2019年交房 簽完合同變2020年

買房時,置業顧問說是2019年交房,到了簽合同時,沒咋仔細看,就交錢給簽了。

後來一翻合同,交房日期變成2020年。

感覺「受到欺騙」,袁女士要求退房退款,這樣的訴求能達成么?

【簡要】:

(1)2017年9月,袁女士看中了海亮時代ONE二期的一套公寓。據袁女士回憶,自己的置業顧問小李當時稱,該公寓將於2019年交房。

(2)9月20日,袁女士簽訂購房合同,竟發現合同上的交房日期變成2020年,這與之前置業顧問介紹的不相符,但為時已晚。

(3)9月23日,袁女士再次來到海亮時代ONE售樓中心,要求退房或者賠償。被一名張姓總監告知,這事兒公司沒責任,沒法滿足其要求。

【事件】

置業顧問稱,交房時間為2019年

購房合同顯示,交房為2020年

2017年9月份,袁女士購買了海亮時代ONE二期工程的一套公寓,單層40多平方米,為複式(買一層送一層),總價60萬元,首付款為30萬元。首付採用分期的方式支付,分五次付完,當前袁女士已支付5萬元。

據袁女士稱,之前看房時,置業顧問小李跟她說的是2019年9月份交房。但是,當她去翻看自己簽過的合同時,竟發現交房日期為2020年。

「之前置業顧問跟我說的一直是2019年9月份交房,還可能提前到6月份交房。但是簽合同的時候,也沒人提醒我合同上是2020年。」

袁女士提供的購房合同

據袁女士提供的一份視頻資料顯示,9月20日時,置業顧問小李對於此前向袁女士介紹2019年交房的說法,並沒有反駁。

記者在視頻中聽到:

袁女士問:「二期你給我說是2019年9月份交房,也可能提前是6月,對吧?」

小李答:「嗯,確實,沒開盤之前,好像合同說的是2019年。」

就此,袁女士提出了自己的兩點訴求。

1、一方面,交房時間晚了一年,開發商方面得賠償自己的損失。她稱,如果交房時間是2019年,就能早收益一年。若開發商能賠償自己這一年的損失,自己就不再追究。

2、另一方面,若不能賠償自己這部分的損失,袁女士要求退房退錢。要求將之前付過的5萬餘元退回來。

【回應】

公司沒有責任

所謂的損失給不了,退房也很難

9月23日,記者陪同袁女士來到售樓中心,見到了置業顧問小李。並在小李的帶領下,見到一位張姓總監。

但張總監稱,關於2019年交房的說法,置業顧問跟購房者中間肯定有誤會。「二期7月8日的時候就已開盤,當時合同中就已經定了2020年交房,不可能會有2019年交房的說法。」

(海亮時代ONE售樓中心)

(售樓中心擺放的聲明)

該總監稱,目前袁女士有三條路可以選擇。

1、建議袁女士如果在資金不緊張的情況,不要放棄這個房子。若以後實在不想要,再轉手出去都是賺錢的。

2、若袁女士確實想退房,可以去找房管局撤銷合同。但是這條路基本走不通,合同已經簽了,備案號已經出了,房管局不予受理。

3、最壞的情況,即是袁女士向法院起訴。

河南商報記者9月26日下午再次致電張總監,得到的回復仍是如此。並稱,有可能是置業顧問瞎承諾了,公司將會對此人給予處理。

【律師說法】

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認為,袁女士所持的音頻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上述事例中,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能證實置業顧問存在「故意隱瞞」、「提供虛假情況」,可請求損害賠償。(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高瞻展 實習生 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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