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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齡寶寶睡夢中窒息身亡、兩天兩起失足墜落……誰來擔責?

每個孩子都是上天賜給父母最好的禮物,他們是是父母的心頭肉、掌中寶, 是父母的未來與希望。

父母們都是希望孩子能夠健健康康的的成長,少受一點磨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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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近,幾場意外的接連發生,卻又讓我們的心一下子擰了起來。

7個月大的寶寶睡夢中窒息身亡

9月24日晚9點,網友@賣萌貨微博 發布了一則「嬰兒被床圍卡住窒息死亡」的消息,稱自己在網上母嬰店購買了一個圍欄,導致七個月大的女兒在睡夢中,被卡在安全床圍和床墊之間的縫隙後窒息死亡。

母親傷心、自責,在寶寶離世百天後才有勇氣道出事件,警醒其他家長們。

網友「賣萌貨微博」的長微博講述,今年6月她網購了一款「嬰兒床圍欄」。據她描述,她家的床墊長1.9米,寬1.5米。客服表示買2米長或1.8米長的圍欄均可。斟酌後,她購買了2米長的圍欄。安裝後,她發現床尾部分的圍欄離床墊有一條小縫,但並沒有在意。

沒想到才過了十來天,就在她離開卧室一個多小時中,7個月大的寶寶在睡夢中卡進了床圍與床墊之間的縫隙,最終不幸窒息死亡。

目前,這款床圍已在網上下架。商家稱,正與家屬協商解決此事。母嬰店登記機關,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家屬與商家準備走法律途徑,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依據法律判決進行處理。

律師分析

關於嬰幼兒侵權損害問題,我們提出第一個疑問就是,發生事故時候嬰幼兒的監護人在做什麼?本案例也是這樣,這個7個月大的女娃發生事故時,她媽媽在哪裡?在做什麼?為什麼沒有及時發現事故?

所以,此類嬰幼兒事故主要責任還是監護人沒有履行必要的監護職責,家長放任各種不確定的危險發生在嬰幼兒身上。如果家長有事情,也一定不能長時間讓嬰幼兒脫離自己的視野!!

至於事故圍欄的賣家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從一般侵權歸責原則角度出發,需要原告方證明被告存在過錯行為,以及該過錯行為與嬰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需要舉證來證明,此處不作多餘評述。

兩天兩起孩子失足墜落

罪魁禍首竟然是…

25日上午,富陽一小區發生一起墜樓事件,墜樓的是一名1歲半的男童。

當時,孩子的父親將3袋沙子運到位於25樓的施工現場,孩子也跟著上了樓,剛剛將沙子卸好,就發現孩子不見了。

據稱,這間正在裝修的邊套客廳有一個陽台,護欄玻璃被拆掉了,而1歲半的孩子還沒有安全意識,直接從這裡走了出去……

根據小區業主及目擊者的講述,記者找到了小男孩墜落事故發生的這幢樓。該樓共26層,其中,25層的邊套住宅正在裝修中,與上下樓層的同一位置相比,其陽台的護欄玻璃「不見」了。

無獨有偶,昨天上午,長沙也發生了類似的悲劇,一名住14樓的女童隨大人去樓下5樓看他人裝修,不慎發生意外,從5樓一「無玻璃」的平台墜落至2樓單元門上方平台。

事發後,小孩送到了當地醫院搶救,遺憾的是因傷勢太重,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律師分析

本律師認為,這兩場幼兒跌落的悲劇主要是因為家長沒有做到監護責任造成的。就是因為家長沒有做到監護人的必要的監護責任,沒有看管好自己的小孩,放任各種不確定的危險發生在幼兒身上。

兩次事故因素恰巧重合在「新房裝修,沒有防護玻璃」,我們可以想像到,如果家長不注意監護職責,在裝修房子這樣雜亂不安全的場所,各種危險因素都是存在的。所以,家長們一定不能讓自己的幼兒脫離自己的視野!!

孩子打翻飯碗被燙傷

幼兒園有責任嗎

在學校里,孩子同樣也可能受到意外侵害。

近期「律師來了」後台也接到這樣一條諮詢:我女兒在幼兒園上中班,前幾天在幼兒園吃午飯時,打翻了碗,碗里的湯燙傷了我女兒的大腿。請問律師,這件事幼兒園應負責任嗎?

律師分析

幼兒園對事故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此事故中,幼兒在吃飯時打翻了湯,說明幼兒園在指導幼兒吃飯過程中沒有盡到提醒注意義務,同時,幼兒園在午餐方面也要針對幼兒個體因素,考慮合適的午餐,盡最大努力降低各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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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道有火鍋店店員滑倒沸水燙傷孩子事件。此事件與侵權法規定的校園侵權是不一樣,校園侵權主要是「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而此事件不是在校園內發生的,發生在火鍋店這樣的公共消費場所,適用侵權法一般過錯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侵權方火鍋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樓韓江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天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主要從事涉及健康產業的侵權糾紛、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審查等訴訟與非訴訟業務,刑事辯護、民商訴訟等。

來源:都市快報、瀟湘晨報

編輯 朱振輝

律師觀點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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