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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審理離婚案件時,一旦對股權問題作出處理

勢必會涉及除夫妻外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

個中關係較為複雜

法信乾貨小哥結合《婚姻法》《公司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 為讀者詳細梳理這一問題

本文共計4263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3分鐘

法信碼|A2.K11774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

法信 ·裁判規則

1.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股東一方不同意分割,又不願意以市場價格給予補償,但公司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認定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方一半的股權——張某某訴吳某某離婚股權財產分割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取得的股權,如夫妻間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分割股權成為股東,而夫妻中股東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權,又不同意對訴爭股權進行審計、評估並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補償,但公司的其他股東表示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訴爭股權的性質及案件實情,認定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方一半的股權。

案號:(2007)東民初字第48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來源:《民商事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法律適用(婚姻家庭卷)》,李傑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230頁。

2.夫妻雙方協議一致將股權分割給另一方,且其他股東自願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另一方可以取得該公司股權——余某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並經工商登記,該股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經協議一致同意分割該股權,且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或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購買該股權、視為同意轉讓的,另一方可以取得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相應份額的股權。

案號:(2008)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517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台精選

3.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該股權——原告黃某訴被告徐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享有股權,本人無法證明該股權為個人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將該股權在離婚前轉出和離婚後轉入,屬於明顯的隱瞞轉移財產行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隱藏、轉賣財產等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股權轉讓時,雙方同意轉讓股權,且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另一方可以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案號:(2016)浙0109民初14198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台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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