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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賴強制「斷電」,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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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已經深入人心,可謂家喻戶曉。儘管國家出台許多的執行措施,還是有老賴不積極的主動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咋辦?如果給「老賴」斷電,可否?杭州某法院在執行一起案件就採用了斷電的方式,成功的執結改期案件。

原來是這樣的,2014年5月,屈女士通過民間P2P中介公司貸款55萬元給王女士,約定貸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1.5%。王女士將自己位於丁橋後珠美鄰嘉苑小區的房子抵押了貸款。除了第一個月利息是從本金裡面扣的,後面就再沒收到過利息,也很難聯繫到王女士。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王女士本償還金及利息77萬餘元。判決生效後,王女士不履行,屈女士只要申請,申請後,王女士還是不履行且又將房子出租,法院和租客講述法律,租客離開,但就在拍賣前夕,王女士又搬回來了,依然沒有交房的意思。於是採用了斷電措施。

某日,當執行局的人來到該房敲門時,無人理會就是不開門,只好撬門,打開後看見,裡面有使用一班的蠟燭,和嶄新的太陽能發電裝置。執行工作過半,王女士來了,表示這是他的唯一住房不能執行。龔俊峰律師認為,唯一住房只要具備三個條件依然可以執行,具體就是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請人可為被執行人提供住房,或願按照當地房屋租賃標準,從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但是對於已經辦理抵押的房屋無論是一套房還是幾套都可以執行。

至於江干法院採取的斷電措施是否合法的問題,浙江省電力公司杭州供電公司已和杭州中級法院,就對被執行人或案件相關人停止供電協助執行事項達成一致,供電公司將配合法院的強制騰退案件,對相關被執行房屋停止供電。也就是浙江省電力公司杭州供電公司將協助法院做好執行工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涉案房地產採取查封、騰空、拍賣時,因被執行人(包括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配合法院騰空而採取的中止、恢復供電等司法處置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執行權。供電公司根據法院要求協助採取的中止、恢復供電強制措施,系供電公司的協助執行行為,供電公司對按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只要積極創新執行方法與措施,很多案件依然能夠執行,類似本案中王女士,完全可以刑事角度予以制裁,先進行拘留,拘留後還不履行,則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也能更好的教育公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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