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出台的三項稅收優惠政策尚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文/段文濤
9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中涉及稅收政策的有三項。對此三項政策,筆者有如下認識,對於附帶的幾個問題,期待具體政策出台時能一併明確,便於徵納雙方執行。(可以加高頓微信:gd20170912交流更多財稅知識。)
主題:減稅——扶持小微企業發展
一、從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範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上限從單戶授信10萬元擴大到100萬元。
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貸款對象由原來的「農戶」擴圍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小微企業,如果理解為小型、微型企業,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認定小型、微型企業。
個體工商戶,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很可能規定為,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但有一個問題尚不明確,即今年6月新增的優惠政策規定,「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那麼,此次的擴圍,說的是金融機構,是否會包括小貸公司,尚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明確。
二、將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政策優惠期限延長至2020年。
原優惠政策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那麼,此次將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此處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優惠期限延長至2020年。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原政策規定,至201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對於此項政策是否延長的問題,很多納稅人深表關心,此次新政策將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將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至於再往後,也許屆時新的《增值稅法》會結合起征點等問題,一併明確。
同時,筆者預計,對於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政策也將會跟著延續至2020年12月31日。
但有個問題,全面推開營改增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分別核算銷售額,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定,是否會延續?筆者預計,此項政策延續的可能性是99.99%,具體情況,敬候佳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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