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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定位、發展與風險三個方面分析聚合支付!

隨著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快速形成和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了搶佔客戶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支付服務領域呈現出隔離化、分散化、碎片化的特徵。提供在線支付綜合解決方案的聚合支付迎合了廣大消費者和中小商戶的需求,在金融支付服務領域快速鋪開。與此同時,聚合支付自身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合規風險也日益凸顯,監管部門連續下發清理整頓文件以規範聚合支付市場,這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監管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從聚合支付的定位、發展與風險三個方面分析聚合支付的監管邏輯,並在此基礎上對聚合支付的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以期對金融支付創新與監管提供有益思路。

一、聚合支付的定位、發展與風險

1. 聚合支付的定位與發展

從定義上來講,聚合支付也稱「融合支付」、「第四方支付」,是指藉助銀行、非銀機構或清算組織的支付通道與清結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術與服務集成能力,將一個以上的銀行、非銀機構或清算組織的支付服務整合到一起,為商戶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通道、集合對賬、技術對接、差錯處理、金融服務、會員賬戶、作業流程軟體、運行維護、終端提供與維護等服務內容,以此減少商戶接入、維護支付結算服務時面臨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戶支付結算系統運行效率,並收取增值收益的支付服務。簡言之,聚合支付通過APP、網站等渠道聚合多家合作銀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服務商的API介面等支付工具,為B 端中小商戶提供在線支付綜合解決方案。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聚合支付的產品定位是提供技術整合方案,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的支付產品和渠道。其特點在於:一是使服務提供商無需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牌照即可開展業務;二是可大大減少中小商戶選擇接入支付機構的成本,幫助解決支付市場和支付場景的「碎片化」痛點。這樣的產品定位和特點,使得聚合支付能夠在金融支付領域甩掉支付產品開發和渠道擴展的「包袱」,實現跳躍式發展,形成業界普遍認同的、可預期的市場空間。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2月末,聚合支付企業數量已達近百家。

2. 聚合支付的問題與風險

聚合支付企業本身一般並不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牌照,因此遊離在監管體系之外,其風險主要體現在信息安全、業務突破、資金經營、代理鏈條風險四個方面。

(1)信息安全方面

在連接大量中小商戶和眾多支付機構之後, 聚合支付企業彙集了大量的消費者信息、商戶信息和支付機構信息,其中包含了賬號相關敏感信息、消費和商品(服務)相關交易信息。在脫離金融監管體系、信息安全弱約束和互聯網技術背景下,聚合支付企業如果不進行嚴格的內控管理,容易成為信息泄露重災區,而所泄露的消費者信息、商戶信息和支付機構信息給不法分子補全信息庫帶來可乘之機。另外,如果聚合支付企業本身的科技風險管理弱化,容易產生自身安全風險,出現諸如訂單篡改、信息竊聽等技術漏洞。

(2)業務經營方面

目前,互聯網金融生態呈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競爭態勢,部分聚合支付企業為了獲取更多利潤,偏離「收單外包機構」的定位,無證開展支付結算業務,以大商戶模式介入收單機構,違規開立支付賬戶或實質性從事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收單業務交易處理等業務,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3)資金運營方面

如果消費者資金在聚合支付平台上停留,出現沉澱資金,聚合支付企業就可能存在經手特約商戶結算資金等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很可能因此成為「二清」機構(「二清」是指沒有獲得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的單位或個人,在持牌收單機構的支持下實際從事支付業務和資金清算的一種模式),甚至出現「跑路」情況,危害消費者、商戶和支付機構的合法權益。

(4)代理鏈條方面

聚合支付的業務開展模式通常有兩種:直營模式和代理模式。其中,代理模式是將收單業務層層外包,由二級、三級以及多級鏈條上的代理商開發商戶。一些聚合支付機構為了快速擴展業務、搶佔市場,通過快速發展代理商來擴展代理鏈條,而在代理鏈條的擴展過程中,一些不規範的、存在風險隱患的代理商被納入代理鏈條中,導致信息安全、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營等方面的問題在代理鏈條中蔓延擴散,引發較大的金融風險。

二、對聚合支付的監管邏輯

聚合支付的發展和風險問題引起了監管機構的關注,2017年1月22日,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7年2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規範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知》對聚合支付划了一條明確的紅線,即四個「不得」:一是不得從事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收單業務交易處理、風險監測、受理終端(網路支付介面)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等核心業務 ;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經手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變相從事特約商戶資金結算 ;三是不得偽造、篡改或隱匿交易信息 ;四是不得採集、留存特約商戶和消費者的敏感信息。

《意見》明確指出,部分聚合技術服務商涉嫌無證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擾亂了市場秩序,需要加以規範,並對聚合支付的發展提出四點指導意見。

一是鼓勵收單機構服務創新,持續提高特約商戶支付效率和消費者支付體驗。《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聚合支付服務創新的主要內容,即立足於為特約商戶的經營活動提供綜合支付解決方案、為消費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並在服務過程中充分保障特約商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收單服務市場良性競爭。

二是加強特約商戶和外包服務機構管理,強化收單機構管理責任。《意見》明確了對收單機構和聚合支付服務商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的監管要求,並在《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嚴禁收單機構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收單業務交易處理、風險監測、受理終端(網路支付介面)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聚合技術服務商辦理。嚴禁聚合技術服務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約商戶結算資金,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特約商戶資金結算。

三是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共同維護收單服務市場秩序。《意見》指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健全特約商戶信息共享機制、外包服務機構信息共享和評級管理機制,並將銀行卡支付和各種基於近場通信、遠程通信、圖像識別等技術的互聯網、移動支付方式,統一納入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獎勵機制,同時建立黑名單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力度。《意見》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對轄區內收單業務加強監督管理,重點對收單機構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受理協議簽訂、資金結算等工作交由聚合技術服務商等外包服務機構辦理的違規行為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

基於審慎監管的原則,針對聚合支付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監管機構下發的《通知》和《意見》更多注重的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和金融風險防控。監管機構、收單機構以及聚合支付企業等多方應共同發力,規範引導聚合支付創新健康發展。

三、聚合支付的發展趨勢

聚合支付企業在競爭發展的過程中,需要牢牢把握效率、體驗和安全三條生命線,著力避免出現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的短板,避免出現損害商戶和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從宏觀上來講,聚合支付發展的演化路徑可分為輕量化和綜合化兩種。在輕量化路徑中,聚合支付企業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差錯爭議處理等基本收單服務,將聚合支付嵌入各類應用場景,快速提高市場佔有率。在綜合化路徑中,各聚合支付企業需要結合自身優勢,開展綜合化增值業務,融合商戶會員管理、營銷活動管理、庫存信息管理、供應鏈管理、數據分析挖掘等個性化增值服務,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

在監管機構明確規範意見之後,聚合支付將在互聯網市場以能夠有效降低特約商戶系統投入和運營成本、提高特約商戶支付效率、為消費者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增進消費者支付體驗的獨特優勢,迎來持續深入蓬勃發展的新階段。

文:中國工商銀行數據中心(北京) 作者:方雨嘉、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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