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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醫院治療不力,三被告毆打醫生致傷獲刑

本期導讀

病人病情惡化,家屬認為是醫院治療不力,指責謾罵並毆打主治醫生。近日,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

1

病人病情嚴重,聯繫醫院診斷不宜長途轉院

2017年1月4日,鳳山縣人民醫院住院部病人何某因腦出血病情加重,其家屬要求轉院治療,並聯繫了百色市右江醫學院附屬醫院的救護車來接人。當天下午,百色市右江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生到達鳳山,對何某進行診斷後,發現其病情嚴重,不宜長途轉院治療,未接收救治即返回百色。

2

家屬認為醫院治療不力,欲理論討要說法

下午16時許,何某的外甥吳某蒙、兒子何某澤及其親屬認為是鳳山縣人民醫院治療不力及主治醫生黃某不給轉院才導致何某病情惡化,於是吳某蒙即提出去找醫生黃某理論討要說法。

3

醫生欲解釋未果,家屬轉為對其拳腳相加

吳某蒙、何某澤等人來到外二科醫生辦公室並大吵大鬧,醫生黃某接到同事電話告知後趕往醫院,剛走出電梯,就被吳某蒙、何某澤等人圍住指責和謾罵。黃某正欲解釋,就被吳某蒙、何某澤扯住其胸前衣服,對其臉部、胸部及背部等部位進行毆打,在病房內聽到吵鬧聲的何某禮,走出病房看到這一幕也上去毆打黃某。經河池市人民醫院診斷,黃某的傷勢為:1、腦震蕩;2、兩肺下葉挫傷;3、兩側胸腔積液;4、頭部、頸部、前胸部、腰背部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黃某胸部的損傷在當前狀態下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

被告人吳某蒙、何某澤、何某禮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並造成他人輕傷的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被告人在醫療場所故意毆打醫務人員,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蒙、何某澤歸案後如實供述其傷害他人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禮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吳某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何某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何某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醫鬧」已被寫入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官後語

醫鬧行為是「雙輸」,而最大的「輸家」是廣大患者。當醫務人員時刻面臨被打罵、被傷害的風險,沒有職業尊嚴甚至沒有人身保障,他們怎麼可能成為「白衣天使」,怎麼可能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所以患者及家屬都不能通過「鬧」的方式表達訴求,更不能訴諸暴力,而應與醫務人員協商互助,尋求最佳辦法來幫助患者解決問題。

當然,嚴厲打擊「醫鬧」,並不是阻止患者及家屬表達訴求,緩和醫患關係顯然不能以犧牲患者的權益為代價。依法打擊醫鬧行為,為廣大醫護人員提供一個安全的職業環境,最終受益的是千千萬萬的人民群眾,保障的是醫患雙方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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