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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能鼓勵見義勇為,糾正社會風氣嗎

要點 | 速讀

1、「好人法」目的就是要全力鼓勵見義勇為高尚行為,匡正社會風氣。

2、「好人法」是針對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責任豁免,但現實中「好人」的困境,更多在於證據「焦慮」。個人取證意識和條件的賦予,更有助於當下解決「好人」的顧慮。

3、「好人法」仍需要完善,今天的意義在於它是彌合社會道德和誠信秩序創傷的宣示和努力。

文 | 郭墨墨

10月1日,備受矚目的《民法總則》將付諸施行。這部法律引人關注的看點之一,是被媒體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它被寄予厚望,人們希望它解決彭宇案等引發的社會道德困境,鼓勵民間緊急救助行為。

歷經三次修改出爐的「好人法」讓「好撒瑪利亞人法」精神在國內的落地

這些年來,人們經常聽說一個名詞,「好撒瑪利亞人法」。好撒瑪利亞人是西方基督教文化中一個成語或口頭語,指的就是好人、見義勇為者。「好撒瑪利亞人法」指現代很多國家保護見義勇為的救助者的法律,它的價值在於可以使社會公眾在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減少人們做好事的猶豫時間。

2016年12月,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增加一條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內容首次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出現。

2017年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些代表提出,這一條規定具有針對性,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有積極意義。但草案中「但是」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建議修改。

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是「好人法「條款第二次被修改。

可是,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仍然認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舉證責任,仍難以徹底消除救助者的顧慮。為了改變「老人倒地沒人敢扶」的社會現象,「好人法」條款還應強化對救助者的保護。

2017年3月14日下午審議的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這是該條款的第三次修改,也是人們最終看到的樣子。(《中國青年報》20170314)

這一條文的核心法律價值,在於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善意施救者。

可以看出,該條文草案在最後時刻歷經了3次修改。修改的方向,是一再強化對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責任豁免,為救助者的顧慮鬆綁,全力鼓勵見義勇為高尚行為,匡正社會風氣。

當下解決好人焦慮的「法門」可能不在「好人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在2017年兩會期間對媒體解釋該條文立法背景時也說:「近幾年發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全國人大常委委員一直在提這個意見,要求做出明確規定。」(財新網2017年03月08日)

不過對比可以發現,現實中人們對見義勇為最常見的顧慮,其實並不在於184條描述的「好人」的救助行為給受助人造成損害要賠錢,而顯然是在於明明是救助者卻被歪曲為加害者。

這是對「好人」有可能拿不出證據來自圓其說的擔心,對在法庭上沒法說服法官的擔心,對司法過程的擔心。

其實,這些在網上已經根深蒂固的關於見義勇為的顧慮,根源是對人性,對人心不可測的恐懼和緊張,而並非什麼邏輯結果。負面個案、事件無非是部分人用於強化自己已有觀念的借口。這種緊張也只有在社會誠信度整體提升中得到緩解。

對於一部分內心強大的「好人」來說,堅持做見義勇為這件事,只會遵從自己內心的召喚,並不會受到外力的影響。

而當前要讓更多觀望、狐疑的「好人」放得下顧慮,需要提供技術性的支持,即事後有證據能支持他見義勇為的說法。

如今在城市,隨著公共場所監控系統的日益完善,大街上發生的大事小事,事後越來越多能夠通過監控還原。另外,人們手裡的智能手機也已經很方便能隨時錄音錄像、直播。很多街頭爭議的責權越來越容易搞清楚。

人們熟練的使用這些技能,對習慣性的顧慮,可能是個有效的消解。

「好人法」仍需要完善,它的價值在於彌合社會道德和誠信秩序創傷的宣示和努力

消除「好人」顧慮不會一蹴而就,但民法總則184條「好人法」對於人們見義勇為的勇氣,無疑是一個鼓勵。不過它也隱含了一些問題。比如說它經過一再修改後不包含「但書」(也就是針對例外和限制情況的規定),而是一刀切的直接規定,這在立法中並不常見。

可以說這是對立法目的的極力聲張,但也因此顯得理想化,隱含了一些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楊立新就認為,現在的規定儘管有引領社會風氣的重要價值,但是也存在較大的社會風險。

緊急救助經常需要專業技能,尤其在危重情況下,比如頸椎、脊柱受傷者,如果救助不當可能導致截癱。比如救火,因為救火常識的匱乏,救助者的不當操作可能導致火勢增大,造成受助人額外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比如對蛇傷不問是否有條件及時送醫,而直接給傷員斷臂這樣明顯存在重大過失的救助。

若發生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因重大過失致使受助人遭受不必要的二次傷害,由於救助人民事責任被免除,這時全部損害只能由受助者或其家屬承受,這對於受助者是不公平的,見義勇為的善舉也將失去本意。(《民法總則之「好人法」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張雲秋,人民法院報2017年09月20日)

另一方面,「好人法」也存在法律體系的衝突,比如救助者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依據「好人法」將不負擔民事責任,依據刑法卻仍然可能觸犯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這一切,都有待制定民法總則司法解釋或民法分則立法時將該條文具體化。

《民法總則》「好人法」有待解答的問題還很多,還需要更加體系化,它的出現首先是一次宣示,這是它最不能忽視的意義,它體現了法律對彌合社會道德和誠信秩序創傷的宣示和努力,是給「好人」的一劑「強心針」:緊急救助他人的行為是高尚的,應當受到鼓勵,而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訛詐是可恥的。

第4029期出品 騰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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