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創業發展或定居需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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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膠東在線消息 (記者 敏勝)現在選擇回國創業發展和居住的華僑逐漸增多,關於回國定居落戶都有哪些手續。煙台市外事僑務辦僑政科負責人徐宏在訪談中做了介紹。
徐宏說:一、申請回國定居首先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一是要具備華僑身份。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二是已在國內連續居住三個月時間。三是有穩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二、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自願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申請人有效護照或旅行證及複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記錄;申請人原常住戶口的註銷地派出所近期開具的戶口註銷證明;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申請人擬定居地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近親屬房屋產權證明及同意入戶居住公證書、經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經由公證處公證的銀行存款或收入、生活來源證明。
三、從辦理程序上,目前華僑來煙定居應向擬定居地的縣級地方政府僑務部門申請,由市外僑辦負責會同公安部門審批。對於批准回國定居的,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6個月),申請人持該證在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常住人口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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