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詩唯律師:關於身體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關於身體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陝西潤豐律師事務所的張詩唯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憲法》
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民法通則》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6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其第147條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從我國憲法到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均明文提到「公民身體」,確認公民身體權為獨立的民事權利,雖然《民法通則》在「人身權」一節中僅規定了「生命」、「健康」而無「身體」,但這裡的「健康」,我們應從廣義上進行理解,它實際包括了身體權和健康權兩項權利。
《民法通則》第119條確已提到「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應承擔民事責任」,對此可將其作為身體權為獨立人格權的立法依據,我們可以將身體權和健康權作為並列的兩種人格權予以保護。
張詩唯律師補充:關於身體權的特徵的知識拓展
身體權的特徵
(1)身體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體完全、完整的利益。身體是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的物質前提,離開身體,自然人就無任何權利;身體殘缺,就會導致自然人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實際上無法享有某些利益。身體權的設定,就是要保護公民身體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壞;即使遭到破壞,也能得到適當的救濟。
(2)身體權體現在身體權人有權支配自己身體的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將自己身體某些組成部分,如皮膚、腎臟等,轉讓給他人。如果其他人違反公民的意願,使用公民身體的某些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體權。
(3)身體權為公民的基本人格權之一,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權。身體權和所有權都屬於支配權,但它們支配的客體不同,所有權支配的是物,身體權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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