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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節將至,節假日期間一般會有哪些收入,又該如何繳稅呢?

隨著中秋節、國慶節的臨近,很多人開始盤算著自己的各種收入,那麼,節假日期間一般會有哪些收入,又該如何繳稅呢?

加班費

根據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加班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加班費屬於「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過節費等福利性收入

節假日期間,部分用人單位會在正常的工資、薪金之外向員工發放各種福利,這種福利收入多種多樣,包括現金、實物甚至各種休閑活動等。

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福利費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實物等,均應摺合成現金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因此上述福利性支出,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還是「職工福利費支出」需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對照國稅函〔2009〕3號標準進行判斷。

來源/閔行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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