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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不能自己做主,親屬不同意手術,還有誰能做主?醫院!

此前,陝西一名產婦墜樓身亡,引起了人們關於「患者做手術到底應該誰簽字同意」的討論。最近,海南一名孕婦被樂東縣人民醫院診斷出宮外孕情況危險,丈夫卻不同意手術。最終,醫生報警後,患者丈夫同意了。(9月28日交通91.8)

又一起「我的生命由別人做主」。顯然,該孕婦的丈夫既無知、倔強又粗暴、蠻橫。無知、倔強體現於在孕婦情況極其危險的情況下,仍不同意手術,置家人安危於不顧。粗暴、蠻橫體現在其把在場的醫務人員罵了個遍,並一把關掉輸液管。該患者家屬為何如此不信任上述醫院,非要去三亞,值得反思。

但海南這所縣醫院的醫生值得讚賞,為了讓患者或其丈夫同意手術,做了大量說服工作。在說服無效的情況下,機智地選擇了報警。如果不是這個動作,後果或許不堪設想,因為該孕婦當時情況非常危險。這說明在孕婦不能自己做主的情況下,還是有其他解決辦法的,不能再出現孕婦跳樓之類的悲劇。

我們《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也就是說,該孕婦當時處於危難情形,警察應當出手;對於醫生報警,警察也有義務及時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這件事,醫生感嘆:如果患者不自己做主,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的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侵權責任法》第55條也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同時還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侵權責任法》第56條也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就是說,遇到這種患者不能做主、患者家屬不簽字的情況,醫院至少有兩種選擇,要麼報警處理,要麼醫院做主——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可實施救治。在緊急情況下,醫院應當做出最有利於患者或者說最高效的決定,因為法律已經有相關授權,醫院只要依法做主就不會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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